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在信阳市浉河区明珠广场茶餐厅,被告人胡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不需要考试,二、三个月后就可以帮助取得汽车驾驶证C1证,从徐某某手中骗取现金12000元并挥霍。案发后,胡某向徐某某退赔12000元,徐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想办驾驶证C1证,因平时比较忙,没时间去驾校学,也害怕考不过。通过中间人找到了祁某某,2014年5月16日直接给了祁某某12000元钱。当时我和祁某某谈好的:“我也不用去考试,二、三个月就能拿到C1驾驶证。”过了半年左右祁某某说:“现在驾驶证管理的严,我办不成。”“如果你想办,我还给你找人办。”后来我就同意了。祁某某就介绍说胡某能办成。2014年11月份左右,我和“毛根”、余某某、祁某某一起到信阳市明珠广场的一个茶楼里约见胡某,胡某当时说需要14000元钱。我说先给你12000元,等驾驶证办好以后我才给剩下的2000元。胡某当时和我说:“你也不用去考试,在家等着。20天以后可以在网上查到你的驾驶证信息,两个月以后你可以拿到你的c1驾驶证”。我就一直等到现在也没有办好驾驶证。我中间一直和他电话联系,开始还接电话。后来我再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我电话了;给他发信息他也不回信息。 2、被告人胡某供述,祁某某说以前别人找他办驾驶证,他要别人12000元钱,现在他办不下来了。他问我能办成吗我说可以。后来约好到银珠广场旁边的茶餐厅里面喝茶,去的有我、祁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的一个朋友。当时我和徐某某谈好的办理C1驾驶证费用是14000元,也不用去考试,20天以后能查到驾驶证信息,二、三个月以后能拿到驾驶证,需要先交12000元定金。因为祁某某以前给徐某某办驾驶证交的有10000元定金没办成,所以当时在茶餐厅里面就当着大家的面将这10000元转交给我了。第二天徐某某请我、祁某某和祁某某老婆吃饭,吃完饭以后徐某某把剩下的2000元定金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给我了。 我收到徐某某这12000元钱以后没有给他办理,因为驾驶证管理的严,我们(这样)根本办不成,其实12000元钱一直在我手中,被我花了。 3、证人祁某某证言,徐某某通过个朋友托我帮忙给他办C1驾驶证,我收了徐某某12000元钱,这其实是个幌子,我也没有那个能力,也办不了。过了半年左右,我听说胡某可以办驾驶证,就把胡某介绍给徐某某了,后徐某某、胡某、还有徐某某的两朋友在银珠广场旁边左岸西餐厅喝茶谈办驾驶证的事情,经徐某某同意我把徐某某给我的12000元钱中的10000元转给胡某了。过了几天,徐某某约我、胡某、我老婆及胡某女朋友吃饭,徐某某又给了胡某2000元办证费。胡某说办不好双倍退还,徐某某说办好再给胡某2000元钱。 4、证人胡某某证言,2014年4月份,胡某给我打电话,咨询我郑州能不能办驾驶证,他说信阳市管理的严格,以前可以拿钱买证,现在不行了。我当时和他说,到(郑州)这边也需要正常的报名,正常的考试。 5、另有证人叶某某证言、证人余某某证言与祁某某证言相印证。 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5日,徐某某将胡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7、徐某某收据和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胡某向徐某某退赔12000元,徐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尚能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保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