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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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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辉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辉(曾用名刘清),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春芳,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辉(曾用名刘清),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春芳,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及其辩护人高春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辉长期向吸毒人员仝某某、廖某、姚某、王某多次贩卖毒品。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刘辉在信阳市平桥区世纪广场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21.4克,并将该毒品带回其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白坡菜场对面单元楼2单元502家中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客厅地板上搜出大小共十二袋疑似毒品物质,经称重该疑似毒品净重21.4克。后将该疑似毒品物质送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理化鉴定,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刘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闫某、仝某某、廖某、姚某、王某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鉴定意见,搜查、称重、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辉辩称,我只是非法持有毒品,并没有进行贩卖。其辩护人辩护称,刘辉从2013年起开始吸食毒品,指控刘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据不足,刘辉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刘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辉多次向吸毒人员仝某某、廖某、姚某、王某贩卖毒品。2015年4月15日,刘辉在信阳市平桥区世纪广场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当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2袋,经称重净重21.4克。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理化检验鉴定,从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辉的供述:今天(2015年4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我给我朋友“李哥”发短信联系购买毒品,他让我去平桥世纪广场,我到了后“李哥”又让我去世纪广场最东边的一棵树下取毒品,东西是用一个黑色的纸巾袋包装的,我拿到后就做出租车回家了,之后“李哥”发短信告诉我是1600元的量,让我先拿着玩。晚上约9点左右,我打电话叫我舅老表闫某到我家来玩,9点半左右我老表过来了,我们俩一起做的饭,做好后开始喝酒,十点左右正喝酒时你们公安民警就到我家来,把我们俩当场抓获,并从我家中地板上搜出一个黑色的纸巾袋,里面装有一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和一大包分装好的十一小袋毒品冰毒,经现场称重拍照后我们俩被带走了。“李哥”是我在信阳市明港镇吸食毒品时认识的,我从李哥手里就购买过这一次毒品。

2、证人闫某证实:2015年4月15日晚上,我老表刘辉喊我去他家喝酒,我到他家时他正在炒菜,过了一会儿我们便边喝酒、边聊天,大约21点多,房间内突然灯闪了一下,刘辉就出门看看,然后你们公安民警就进来了,出示证件后,在大门旁边搜到了一个用黑色的餐巾纸袋封装的一大袋冰毒和若干小袋封装好的冰毒,并现场拍照、称重。当时房间内就我和刘辉,毒品应该是刘辉的。

3、证人仝某某证实:我一共找刘辉买过5次毒品,第一次是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年,我到明港自来水家属院找他,他当时租住在那里第二栋楼201,在他家给了我10克毒品冰毒,我给了他1800元后就回信阳了;第二次是2014年9月底的一天,刘辉给我打电话问还要不,我说再要5克,他就让我到飨堂路口给了我5克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我给了他700元就回家了;第三次是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刘清打电话问我要冰毒不,我们约好交易地点在107国道新十六大街路口去找,在那里刘辉给我10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我给了他1500元,还欠300元以后还他;第四次是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俩约好到信阳市107国道老质监局家属院后门见,我给他600元钱,他给我5克毒品冰毒;第五次是2014年11月2日晚20点左右,电话联系后我到明港自来水家属院找他,我给了他1000元钱,其中300元是上次欠他的钱,他给我5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最后就回信阳了。听说刘辉的毒品是从一个姓李的人那买的。

4、证人廖某证实:刘清,大名叫刘辉,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龚庄村人,他的手机号太多我记不清。我从刘清那购买过三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刘清打电话,他让我去工区路六里棚附近的一个加油站门口,我过去给了他300元钱,他给了我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大概有零点几克不到壹克重;第二次是2015年2月份过完年没几天,晚上十点左右我给刘清打电话,刘清让我还去上次那个加油站,我给了他300元钱,他给了我和上次一样大小的一袋毒品冰毒,约有0.6克左右;第三次是和上次隔没几天晚上九点左右,还是我给刘清打电话,他让我去老地方见面,我过去给了他300元钱,他给了我和前两次一样的一小包毒品冰毒。我和刘清从小就认识,是校友,老早就知道他在贩卖毒品。

5、证人姚某证实:刘清大名叫刘辉,我和他家离得很近,好多年前就认识了。我从刘清那买过5次毒品,第一次是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刘清打电话,他问我要多少我说要两个,没多大一会儿他就到我家来了,给我两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每袋大概有0.6克左右,我给他400元钱;第二次是2015年2月份过年时,刘清来给我拜年,夜晚八、九点钟吃完饭后我给了刘清400元钱,然后刘清就回家去给我取了两小包毒品冰毒,每袋估计也是0.6克左右。第三次是2015年3月份的一天,在明港金山宾馆60l房间,那天下午两、三点左右我给刘清打电话让他给我送一包毒品过来,刘清就过来给我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估计有0.6克左右,我给了他200元钱;第四次还是2015年3月份,和上次没隔几天,当时我还住在金山宾馆601房间,那天夜晚六、七点左右我给刘清打电话,刘清递给我一包毒品冰毒,应该也是0.6克左右的一包,我给他200元钱。第五次是2015年4月份,好像是7号,下午五点左右刘清到我家带给我一包毒品冰毒,应该也是0.6克左右,我给了他200元钱,并留他在我家吃的晚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