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田峰魁、李忠甫(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百乐园”山庄、明港镇农工路田峰魁家及平桥区“天目山”自然保护区一山庄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用骨牌“推牌九”、“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 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信阳市公安局明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田峰魁、李忠甫、沈正远供述,证人吴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董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云清 审判员 彭 洁 审判员 徐永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