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于2013年11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于2014年1月28日、3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德保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任平桥区明港镇冯庄村的土地管理员,2011年10月,又兼任该村的国土资源环保村容协管员,在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主要负责上报土地规划材料、监督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群众集资款帐户、协助建筑商办理土地手续等工作。2011年6月份,张某甲利用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工作便利,向参与该村新农村建设的建筑商胡某甲索贿10万元,同月13日,胡某甲向其帐户汇入5万元,张某甲将该5万元用于交房屋集资款。提供书证:身份证明、证明、发破案经过、存款凭条,证人胡某甲、朱某甲、韩某甲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胡某甲给其卡上存的5万元钱,是付给自己的工资和垫付的餐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某甲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聘书不是张某甲签字,关于5万元钱是胡某甲支付给张某甲的工资及垫付的餐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张某甲被平桥区明港镇冯庄村聘任为民兵营长,并兼职村土地管理员。2010年冯庄村准备开展新农村建设,具体由冯庄村民委员会主任韩某甲负责,张某甲负责协助处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事宜。2011年1月13日,韩某甲、朱某甲、张某甲、周某甲代表明港镇冯庄村民委员会与胡某甲代表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冯庄村新农村建设投资协议》,冯庄村新农村建设开始实施。在此工作中,张某甲主要负责上报土地规划材料、监督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群众集资款帐户密码、协助建筑方办理土地手续等工作。2011年6月,张某甲利用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工作便利,向参与该村新农村建设的建筑方胡某甲索贿,6月13日,胡某甲向张某甲在明港农村信用社帐户汇去5万元,张某甲将该款部分用于交自己房屋集资款,为冯某甲在冯庄村新农村建设开发过程中招待相关客人,垫付餐费1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生于1967年11月11日。 2、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武装部证明,证实明港镇政府对各村民兵营长没有统一正式任命,由各村指派。 3、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7日移送至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该局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1月28日对某甲取保候审。 4、《冯庄村新农村建设招资协议》、《补充协议》,证实2011年1月13日、2011年10月,韩某甲、朱某甲、张某甲、周某甲代表冯庄村新农村建设委员会与胡某甲代表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约定由河南金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出资建设明港镇冯庄村新农村建设项目。 5、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冯庄村土地规划协管员张某甲情况说明》,证实张某甲在2010年—2012年冯庄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报批材料时,该村支书韩某甲对该所讲,张某甲是村委会聘用的土地规划协管员,新农村建设增减挂钩用地材料由此人协作提供报送材料。 6、收条,证实2011年1月20日明港镇冯庄村民委员会朱某甲收胡某甲交付冯庄村新农村土地70亩,每亩2.3万元,合计地款161万元。 7、存款凭条、明细单,证实2011年6月13日胡某甲往张某甲帐户存款50000元。 8、菜单,证实张某甲代替冯庄新农村建设施工方招待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花招待费共计11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赵某甲说明港镇冯庄村要搞新农村建设,他是该村支书韩某甲的姨夫,两人关系很好,若有兴趣,他可以引见。经过考察,觉得可行,于是就要求赵某甲介绍与韩某甲见面并协商冯庄村新农村建设事宜。之后,经协商冯庄新农村建设项目占地80亩,本人建筑占地70亩,付占地款161万元,剩余10亩由赵某甲、韩某甲、朱某甲、张某甲四人合伙建,但建设手续一起办。因张某甲是冯庄村土地协管员,本人在冯庄村搞新农村建设,需要找张某甲办理规划手续,张某甲也曾多次找他说规划手续是其多次跑前跑后办理的,让本人给他10万元辛苦费。2011年6月3日张某甲通过手机短信把他在农村信用社的帐号发过来,本人于2011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通过平桥农联社营业部给张某甲汇了五万元。 2、证人刘某甲(冯庄村治安主任)的证言,证实2009年村支两委换届后,由韩某甲主持村支两委的工作。韩某甲主持工作后,有一天他带张某甲到村部开例会,在会上他说张某甲懂建筑,提议聘请张某甲到村里工作,任民兵营长兼土地规划员,当时参会的韩某甲、朱某甲、周某甲和他自己,大家都表示同意。从这一天会议之后,张某甲就任村民兵营长兼土地规划员在村里工作,工资由冯庄村承担。2010年初冯庄开始新农村建设项目,由韩某甲牵头,张某甲负责具体实施,前期工作就是选址、商谈征地、寻找投资方。到2011年1月份开始实施,2011年7月工程动工建设。 3、证人朱某甲(冯庄村妇联主任兼会计)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冯庄村支两委换届后,由韩某甲主持村、支两委的工作。有一天韩某甲带张某甲到村部开例会,在会上韩某甲提议聘请张某甲到村里工作,任冯庄村民兵营长兼土地规划员,大家都同意了,张某甲的工资由村里发放。2010年村里准备搞新农村建设,具体由韩某甲负责,张某甲因懂建筑,又是土地协管员,让他负责协助处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事宜。冯庄村新农村建设共征地80余亩,胡某甲付161万元开发建设70亩,剩余10亩由他本人、韩某甲、张某甲、赵某乙开发建设。 当庭证实胡某甲对张某甲说不会让他白干的,说要给张某甲报酬;有时因为胡某甲工地上的事,是张某甲带人去吃的饭,钱也是张某甲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