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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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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 诉讼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 辩护人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

诉讼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

辩护人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何效苇,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平桥区邢集镇菜街其子蒋某甲经营的焕馨颜养生会馆与前来找蒋家索要孙女手指受伤医疗费的王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扯,撕扯中,张某某与王某甲之妻李某甲摔倒在会馆门前的台阶上。张某某起身后离开现场,王某甲追上张某某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二人倒在地上,张某某用石头将王某甲面部打伤,致王某甲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并提供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诊断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李某甲、蒋某甲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称,2015年3月20日上午8时,被告人张某某与前来焕馨颜养生会馆索要孙女手指受伤医疗费的王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张某某将王某甲之妻李某甲摔倒在会馆门前的台阶上,然后离开现场,王某甲见状极为愤慨,就追上张某某讨要说法,谁知张某某又殴打王某甲,致其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要求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从家里出来走的有20多米远,王某甲追着打她,不是自己先动的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妻李某甲在屋内撕扯后摔倒在门前台阶,被告人起身离开现场,向东走出十多米远的时候,被害人王某甲快速追上,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迫砸伤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服法。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与其妻李某甲等人因其孙女王某乙在被告人张某某之丈夫蒋某乙承包的工地玩耍时,大拇指被吊机轧伤,经治疗被截掉,为索要医疗费,来到张某某之子蒋某甲在邢集镇菜街经营的焕馨颜养生会馆。张某某得知后,赶到该会馆,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张某某之子蒋某甲见状将其母拉开。随后李某甲在屋内哭闹,张某某将李某甲往屋外拉扯。之后,王某甲、李某甲、张某某几个撕扯在一起,在撕扯推拉过程中,李某甲、张某某摔倒在会馆门前的台阶上。张某某起身后离开现场,王某甲追上张某某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二人倒在地上,张某某用石头将王某甲面部打伤,致相应部位皮肤擦、挫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甲的损伤,经信阳信钢医院诊断为:鼻骨凹陷性骨折;颅脑损伤轻型。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经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邢集社区警务中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3、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8时45分,邢集社区警务中队接王某甲儿媳杜某甲电话报警,称其公婆王某甲、李某甲被焕馨颜养生会馆老板和他母亲打伤。民警现场让报案人指认现场,并提取作案工具。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案发现场扣押土黄色椭圆形石头一块。

5、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

6、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生于1964年5月13日;王某甲生于1945年9月25日。

二、鉴定意见,证实王某甲的损伤程度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三、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四、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4年他小孙女在张某某丈夫蒋某乙承包的工地玩时,手指头被机器轧掉了,治疗花了不少钱,蒋家没拿钱。2015年3月20日上午,他和妻子李某甲等家人到蒋家说这事,李某甲躺在蒋家地上哭,张某某把李某甲往外推,把李某甲推倒在门前台阶下,又跺李某甲,之后她往东走,他看妻子挨打了,就上去撵张某某,拉着不让她走,她拣个石头打他,他也打她,张某某用石头打住他脸,当时就冒血了。后被家人送到信钢医院,医生说鼻梁骨骨折了。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王某甲之妻)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上午8时,她和丈夫王某甲、儿媳杜某甲一同到蒋某甲家,问一问她孙女手夹伤医疗费的事,当时蒋某甲就给他妈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来了后,她就说张某某,“你这个人心真狠,俺小孙女的手夹伤致残,花了这么多的医疗费,受了这么大的罪,你一下没有问。”说着她的眼泪就流出来了,张某某便说:“你孙女的手夹坏了,走法律程序,你到我家来干啥?你要哭请滚出去哭。”说罢张某某抓住她的衣服往外拉,一下将她摔倒在门前的台阶下,又跺了她一脚。之后,张某某便往东走了,王某甲见状便撵上去,俩人便厮打起来,不一会儿,王某甲倒在地上,脸部在流血。

2、证人杜某甲(王某甲的儿媳)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早上八点多的时候,他同公婆王某甲、李某甲到邢集菜街十字路蒋某乙家问其女儿王某乙右手大拇指被他家的吊机轧掉之事,去时蒋某乙的儿子蒋某甲就给他妈张某某打电话,她来了后就与李某甲吵起来了,后拉李某甲的衣服,一脚把李某甲跺到门外面了。张某某打了李某甲之后就往东跑,王某甲就上去追,张某某在沙堆边拿起石头朝王某甲头上打,打了之后王某甲躺在地上,满脸是血,地上也有好多血迹。

3、证人蒋某甲(张某某之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早上八点王某甲因他孙女的手指头被工地上的吊机夹坏,要求赔偿,到他家闹事,闹了一会儿后,他母亲张某某过来了,双方便相互争吵,相互动手打了起来,于是他便上前拉架,并将他妈劝走,当他妈走到菜市场北头拐角处时,王某甲撵上他妈,俩人又相互厮打起来,厮打中俩人同时倒在地上,仍继续厮打,双方都在拳打脚踢,当时王某甲的鼻子流血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