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甲在信阳市平桥区双汇·欧洲故事小区25号楼3单元刚装修的新房因楼上陈某甲、刘某甲夫妇居住的屋中漏水被淹受损,2015年6月27日15时许,邱某甲带领妻子高某甲、父母邱某乙、刘某乙等人在未经陈某甲家人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陈某甲、刘某甲夫妇家中,与陈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陈某甲家人多次要求邱某甲等人离开的情况下,邱某甲等人以没有地方居住为由,拒不离开,并在陈某甲家中生活居住直至6月29日17时左右。在此期间,邱某甲等人吃住在陈某甲家中,并将陈某甲家的防盗门锁换掉,严重影响了陈某甲、刘某甲夫妇家人的正常生活。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邱某甲赔偿陈某甲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陈某甲的谅解。2015年6月30日,邱某甲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陈述,证人邱某乙、刘某乙、戚某甲、高某甲、陈某乙、戚某乙、陈某丙证言,信阳昌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云清 审判员 徐永琴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