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耿某某将罂粟孢子撒播在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陈寨村一废弃菜园内,后菜园内长出大量罂粟植株。2015年5月14日,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将罂粟铲除,经当场清点,罂粟植株共计507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人刘某某、陆某某、陈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耿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