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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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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 辩护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

辩护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家明、被害人顾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平桥区明港镇建设路至尊KTV三楼走道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顾某甲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对被害人顾某甲进行踢打,致顾某甲右腿受伤。经鉴定,顾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提供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伤情鉴定、视频资料、证人余某甲、涂某甲、徐某甲、李某甲、武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被害人顾某甲的伤不是自己造成的,他拿刀时,才从后面抱住他的,没有跺他腿部。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从证人证言看,只有李某乙一个人推测说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跺伤的,保安涂某甲说可能是从楼梯上摔下去造成的,而其他证人都说不知道被害人的腿伤是怎么造成的。证人余某甲、李某丙、武某甲等至尊会所人员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只是一搬撕扯行为。2、从被告人供述、辩解来看,前后说法基本一致,且完全否认有导致被害人骨折的伤害行为。3、从被害人陈述来看,第一次陈述:说当时喝醉了,搞不清腿是咋骨折的,第二次陈述:说当时喝晕了,在下楼梯时别人将其推下去,导致骨折的可能性最大,后两次说腿伤是被告人跺的。4、现场视听资料看,2013年12月28日夜10点左右,在至尊会所三楼平台上人很多,很乱,可看到被害人拿出刀的举动,被告人在看到其拿刀后,从后面抱住了被害人,被害人的朋友又从后面抱住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都倒地了,当保安抱被害人时,被害人激烈地反抗,后一保安抱住了被害人的前半身,另一个抬着被害人的腿时,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其腿部似撞击过三楼平台铁护栏两次,当被害人被扶着准备下楼时,被一人一拉一推,滚到了楼下。执法记录仪显示:只听到两次啊的声音,没有任何喊腿痛的声音。这些足以说明被告人从身后抱住被害人,不可能去打击被害人的前膝盖。5、从鉴定结论来看,认定被害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系钝挫伤,构成轻伤。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证据之间有许多矛盾,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22时许,在明港镇建设路至尊KTV三楼走道处,被害人顾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妻子卢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致顾某甲右胫骨平台骨折。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顾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顾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顾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顾某甲诊断证明书,证实顾某甲受伤后经平桥区中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头面部外伤。

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民警从至尊KTV三楼南头拐角处探头通过U盘导出录像并复制刻盘,以及出警民警从执法记录仪导出录像并复制刻盘,还原现场双方争吵、厮打的情形。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

出警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8日22时,接到明港镇至尊KTV女负责人李某丙的电话报警称其员工被人打了。接到报警后,李某与明港铁东社区警务中队巡防队员齐某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打人的男子叫许某,因现场比较嘈杂,欲带许某下去询问,因其不愿配合,僵持不走。过一会儿,听服务员说三楼南头又打起来了。他过去查看情况,当时场面非常混乱,看到一个瘦小男子(后来得知叫顾某甲)跟一个微胖男子(后来得知叫王某甲)推推攘攘,至尊工作人员等人在劝架。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出警民警无法控制现场,李某及时向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其一直在劝架,双方被拉开几次,几次又厮打在一起。至尊几个工作人员劝开后,片刻服务员冯友玲抬着胳膊对其说她的胳膊被顾某甲用刀子捅伤了,需要到医院包扎。王某甲上前从后面用胳膊勒住顾某甲,双方难以分开,后被分开后,顾某甲倒在地上不动弹,昏迷不醒,期间王某甲不知为何也倒在地上,王某甲还用手扇顾某甲的脸。接着至尊保安涂某甲掐顾某甲的人中,并几次试图将顾抱下去,抱的时候听到顾某甲喊叫两声。许某那边不配合离开现场,还有他的几个朋友在那拦着,欲产生冲突。李某过去劝说许某等人,突然听到有人说那边人从楼梯上滚下去了,后看到顾某甲在二楼梯拐角处躺着,至尊服务员将其架下去。之后,救护车过来将顾某甲拉走,当时顾某甲一直叫唤腿痛。

经过(出警巡防队员齐某),证实2013年12月28日22时随李某警官出警,在至尊KTV三楼准备将打服务员的许某带离现场,许某不予配合,他的朋友也不让带他走,拉拉扯扯僵持在三楼北侧。突然听到南头有人说打起来了,李警官忙过去劝阻,其在北头拉着许某,遭到许的朋友多次阻拦,三楼情景乱的一团糟,至尊服务员、保安、老板都在那劝架。

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2013年12月28日晚八、九点钟,他和朋友李某乙等人在至尊KTV唱歌,当时喝醉了,发生的事记不太清,就记得有二点:第一事出有因,矛盾的开始是因为一个女的,楼道有纠纷,他出来看,那女的说看啥,就因为这打起来了,三、四个女的打他,后来王某甲对他拳打脚踢。听朋友说其在三楼被打晕倒地上,服务员过来抬他,那时候腿就有问题了,其只管叫唤不让抬,腿伤是王某甲带头对其拳打脚踢造成的。第二、保安抬他下楼时,有人跺他腰上,当时喝了酒,被对方打懞了,啥也记不清了。

证人徐某甲(系至尊KTV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8日晚上,在至尊KTV三楼,因为一个女服务员被客人打了,当时老板报了警,警察过来制止,他就下去搬东西。后来又听说打架,他又跑上去拉架,上去后,看到楼道全是人,乱哄哄的,一方是王某甲,跟他一起的还有几个人,另一方是顾某甲,也有两三人。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拉不住。拉到最后,王某甲和顾某甲都躺地上了。然后保安涂某甲跟场子里的人要抬顾下去,他在那叫唤说腿疼,不让抬。涂某甲将他往下抱,其在后面拖着顾的头,某甲下了两三个台阶,不知道是后面挤的还是推的,顾摔倒在楼梯上并滚到二楼与三楼楼梯拐角处,顾后被服务员架下去了。后被救护车拉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