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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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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伟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东伟,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林场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8月16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在逃;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潢

(2015)潢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东伟,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林场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8月16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在逃;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伟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黄东伟伙同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踩点后窜到潢川县白店乡龚营村工地工程承包人卢某某住处,以约石方为名将卢某某骗出,尔后,将卢某某胁持至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沙河店村方营村民组的稻场上。被告人黄东伟与李某甲用鞋带和草绳将卢某某的手、脚捆住,并向卢某某索要现金,卢某某拒绝,三人对卢某某殴打、威胁。随后,被告人黄东伟伙同李某甲再次窜至卢某某的住处,以需丈量工具为名,企图将卢某某的妻子曾某某骗出,曾因天黑未出门,卢某某的舅舅黄某某便与二人前往,当行至稻场时,卢某某闻讯大声呼救,并趁机挣脱逃跑。黄某某也趁机跑回住地叫人。此时,李某甲、李某乙又将卢某某抓住,三人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后将卢某某放走。次日中午,三人合谋后又窜至工地附近,由李某甲将被告人黄东伟书写的一封恐吓信交给一过路女孩王某某送给卢某某,向卢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当三人等待回音时,公安人员当场将李某乙抓获。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黄东伟在潢川县南城弋阳广场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东伟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黄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东伟系抢劫未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徒刑。

被告人黄东伟辩称,没有用鞋带捆绑被害人卢某某;向被害人卢某某要钱是李某乙提出的;案发后这些年,自己一直遵纪守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黄东伟伙同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踩点后窜到原京九铁路潢川县白店乡龚营村工地工程承包人卢某某住处,以丈量石方为名将卢某某骗出,尔后,将卢某某胁持至潢川县老城办事处沙河店村方营村民组的稻场上。被告人黄东伟伙同李某甲用鞋带和草绳将卢某某的手、脚捆住,并向卢某某索要现金。卢某某拒绝,三人对卢某某殴打、威胁。随后,被告人黄东伟伙同李某甲再次窜至卢某某的住处,以需丈量工具为名,企图将卢某某的妻子曾某某骗出,曾因天黑未出门,卢某某的舅舅黄某某便与二人前往,当行至稻场时,卢某某闻讯大声呼救,并趁机挣脱逃跑。黄某某也趁机跑回住地求教。此时,李某甲、李某乙又将卢某某抓住,三人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后将卢某某放走。次日中午,三人合谋后又窜至工地附近,由李某甲将被告人黄东伟书写的一封恐吓信交给一过路女孩王某某送给卢某某,向卢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当三人等待回音时,公安人员当场将李某乙抓获。2011年8月16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黄东伟外逃。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黄东伟在潢川县弋阳广场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潢川县公安局户籍证明。

(二)、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15年1月22日上午10时,根据特勤举报我大队民警在潢川县南城弋阳广场将网上逃犯黄东伟抓获。

(三)、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证明,2011年8月16日黄东伟在其亲友的陪同下到北城派出所投案。

(四)、潢川县人民法院(1994)潢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判刑情况。

(五)、被告人黄东伟向被害人卢某某书写的勒索信。

(六)、被害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经卢某某辨认,其指出被告人黄东伟及李某甲、李某乙是抢劫自己的人。

二、潢川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在卷,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同时在现场遗留有鞋带、草绳等物品。

三、潢川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卢某某的符合属于钝器打击所致,属于轻微伤。

四、证人证言

(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黄东伟和我弟关系好,他可能对我有那种谈恋爱的意思,但我看不上他。在1993年前后在白店修铁路桥的一姓卢的看上我,想和我结婚,天天劝我、哄我,还给我买衣服,但他又矮又丑,我看不上他。后来我才知道黄东伟和姓卢的纠纷。去年黄东伟给我说为追我这些年在外跑反,我才知道他那时候追我。

(二)、证人曾某某(被害人卢某某的妻子)的证言:6号夜里八点多钟,来三个年青人,问我丈夫卢某某要石头不。7号夜里八点多,他们又来了,让我丈夫去看石头,给我丈夫喊走了。到夜里十一点多,来两个人叫我门,说要笔和纸,我没敢开门。后我舅黄某某听见了,叫我的门,我给门开开,给笔和纸交给舅舅,他就跟他们一块走了。过几分钟,我舅回来了,说卢某某出事了,说他们几个人给卢某某抓住了。我赶紧找工程师王某某,他组织人给我丈夫找回来了。我丈夫回来后我看见他满脸是血。

(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10月7日夜11点多钟,我听见有人喊我外甥卢某某的门,让卢某某的媳妇拿纸、笔去收石头,卢某某的媳妇没敢开门。后来我和他们俩去的,走了有五分钟到不远的一个稻场上,我喊小卢,有人上来捂住我的嘴,让我别吭声。那边小卢就跑了,叫我来的那两人就去追小卢。我往回跑在路上看到小卢又被抓去了。我跑时,一人抓住我衣服,将我的西服抓掉,我的皮鞋也跑掉一只。后来我准备喊人去那里,看见小卢在田边喊救命。小卢回来后说那些人怕我喊人去,所以才给他放了。

(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7号晚上11点多,王某某说来找我,说卢某某被老乡抓走打的不行了,快叫派出所的来人。我就向铁路派出所报告了情况。后来我去到以后看见卢某某伤的不严重。我不知道卢某某和什么人有矛盾。

(五)、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夜里11点,我听王某某说承包我们工地工程的卢某某被人家拉出去打坏了。我就安排李某某报案。当时我看见卢某某嘴角有血、腿上有泥。

(六)、证人王某某的证言:9日夜晚11点多小卢的老婆敲我的门说小卢被人绑跑了,卢某某的舅舅也说他被人绑跑了,我就找李某某去报案。后来小卢就回来了,我不知道小卢以前和谁有矛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