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3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20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官某某,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某镇王岗村肖楼组。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作出(2014)光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上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所在某镇王岗村肖楼村民组原有一处水塘,因临近光潢公路,村民们便将水塘填平建房居住或出售,为争到填平水塘的建房权,多家村民为此发生争执。2013年4月19日、4月2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与被告人肖某某及其他村民肖某乙、董某某等人因该块地皮问题发生二次争执。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耿某某夫妇在土地上放线(建房施工前拉线定位准备工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来到现场,以地皮有争议为由,再次阻止肖某某夫妇放线,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被告人肖某某持铁锤砸向肖某甲头部,肖某甲抬右手护头,铁锤击中肖某甲右手,致其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肖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原判采纳了证人肖某乙、徐某某、李某某、黄某、董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026.7元,误工费2038.1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484元,住院补助费18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共计11048.8元,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1048.8元。 上诉人肖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殴打肖某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证人李某某、肖某乙和徐某某与被告人都打过架,有利害关系,且三人的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系伪证,不应采信;现场干活的工人李某某、曹某某等人证实没有看见被告人动手打人,被告人在一旁照相;被害人右手受伤可能有多种原因,其被绊倒倒地也可能造成骨折,故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审查明:2013年4月21日14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与妻子耿某某在光山县某镇王岗村光潢公路旁一填平的水塘处建房放线时,因建房问题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甲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致肖某甲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及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肖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另查明,肖某甲于2013年4月22日到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27日出院,支付医疗费802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乙2013年4月27日证言:4月20日上午,我在施工时,肖某某夫妻又来阻止,结果肖某某夫妻俩,董某某夫妻与我夫妻俩相互厮打一阵。4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在自己建房工地干活,旁边肖某某夫妻也在地皮上放线准备建房,肖某甲来到现场对肖某某说,他没弄到地皮,肖某某已盖几套房子卖了,现在不准再建了。双方发生争吵,肖某甲就去扯线,线刚扯起来,肖某某妻子就过去用拳头打,肖某甲没还手,转身躲。这时,肖某某也过来打,拳打脚踢,肖某甲一直没有还手,他夫妻俩打肖某甲一个人,肖某甲用手去挡他夫妻俩打,打了一会,肖某某就撤到一边照相。肖某某妻泼肖某甲一身粪水,后肖某甲妻子徐某甲来到现场与耿某某争吵、厮打,撕扯了三四分钟,黄某过来了将两个女的劝开。此时,肖某甲、肖某某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在两个女的打架地方旁边地上有一把锤子,黄某问是谁的,肖某某说是他的。肖某某夫妻与肖某甲打时双方是否拿有工具,没有看清。打架后就看见肖某甲的左(右)手肿了。 2、证人徐某某(肖某乙妻子)2013年5月2日证言:2013年4月20日上午,肖某某夫妻阻止我家建房,我与董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妻子)同肖某某夫妇发生过厮打,相互扯头发、用石头砸。4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肖某某的妻子过去用拳头打肖某甲,打了一会,肖某某也来打肖某甲,将其打倒在地上躺着,肖某甲起来后,耿某某接着打,肖某某在旁边照相,肖某甲去扯线,耿某某泼粪水。肖某某打肖某甲时手上是否拿有工具没有看清。 3、证人黄某2013年5月2日证言:见到耿某某与徐某甲厮打一起,就把她俩拉开。旁边地上有一把锤子。 4、证人董某某2013年4月30日证言:我购买肖某乙两间地皮,2013年4月20日上午,正在工地干活时,肖某某妻子耿某某不要干,肖某乙的妻子徐某某与我妻子李某某同耿某某三个女人相互扯头发,扭打一起,我与肖某某也打起来,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 5、证人肖维臣2013年5月2日证言:我到现场时见耿某某与徐某甲在相互抓头发厮打一起,肖某某在一边站着,肖某甲在一边坐着。(打架后)我问怎么打起来的,肖某某没有说话,肖某甲说,手被打坏了。我走到肖某乙跟前问肖某甲的手怎么打坏了,肖某乙说锤子锤的,锤子黄某看见了。 6、王某甲2013年5月2日证言:和肖维臣去时看见耿某某与徐某甲在相互抓头发厮打一起。 7、证人耿某某(肖某某妻子)2013年4月25日证言:当天(4月21日)下午,我和丈夫放线时,肖某甲来扯线,我就过去撕扯肖某甲的衣服身体,他用拳头打我还骂我,我跑回家弄了一缸粪水泼到肖某甲身上。肖某甲的妻子徐某甲来了,我俩相互抓住对方的头发打倒在地上,肖某甲在一旁对我拳打脚踢,过了一会儿,黄某来了,将我们拉开。打架时,我丈夫肖某某不在现场,不知道干什么去了。 8、证人汪某某(某镇卫生院医生)的证言:2013年4月21日某镇医院拍X光片后出具的2份检查报告单(无患者姓名),都是我写的,医师签名和日期也是我写的,两份报告是连续做出的,是真实的。第二份报告单的日期有改动是笔误还是其他情况想不起来。 (二)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