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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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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庞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初中文化,肢残,无业,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德申、付先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副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14日被新疆玛纳斯县公安局六户地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同年10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押回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政道,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高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副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亓帅,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乔某某,又名乔连生,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肢残,无业,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副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1959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高中文化,肢残,无业,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会计,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初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大队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伤残协会”副队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庆河,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会员,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森林,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副会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8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肢残,农民,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车队长,住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炜,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