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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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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李某、郜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盗窃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某某(又名郜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2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郜某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郜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郜某某、陈某某与朋友在民权县王桥乡王桥村南“地锅鸡”吃饭,遇见被告人李某在邻桌吃饭。因琐事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叫到外边,二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郜某某、陈某某也参与对李某殴打,造成李某受伤。之后被告人李某及其朋友将王某、郜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李某之伤为轻伤二级,郜某某之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郜某某、陈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郜某某、陈某某与朋友在民权县王桥乡王桥村南“地锅鸡”吃饭,遇见被告人李某在邻桌吃饭。因琐事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叫到外边,二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郜某某、陈某某也参与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受伤。之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又将王某、郜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李某之伤为轻伤二级,郜某某之伤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相互谅解对方。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5月31日19点多,一块拉砖的王星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王桥南地锅鸡吃饭,一块吃饭的还有郜伟、一个叫帅兵的,赵庄一个叫王亚的,其村的陈某某去的晚一会儿。东边桌子上有一男二女在吃饭,其中一个女的叫毛君梅,其和郜伟认识她,其要了两个杯子,说跟那个男的喝杯酒认识认识,那男的不跟其喝,也不搭理他们。过一会儿那个男的叫其出去,用一个空啤酒瓶砸其头部,还有几个人朝其乱打,等其知道的时候,其与郜伟都在地上躺着。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距现在有几个月了,当天下午,其同女朋友司中敬、还有一个叫毛同霞的女的,去了王桥村南门王孝振的干锅鸭那儿,在吃饭的过程中,西边那桌上的王某要了一匝啤酒送到他们桌上,他也来到桌上要同其喝酒。其也没有理他,王某就在一边说要打其,还骂其。二人出了吃饭的棚子,厮打在一起。打一会,王某那一桌的郜伟过来了,还有陈领及另外几个人也都过来了,他们过来后都冲上前打我,其跑他们追,郜伟追上把其跺倒在地,王某、郜伟、陈领还有另外两个其不认识,他们几个都上来,围住其用脚乱跺,在他们跺其时,王孝振和张亚军上前拉他们,其趁机爬起来,掂个砖,先是砸了郜伟的头,然后又撕住王某用砖砸在了他头上,把他的头打流血了,又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好像有个李摆的拉偏架,拉住其,王某用砖打在了其的头上。就倒在地上,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头部伤是王某造成的,右手伤是其倒地时被他们几个打的。

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王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当时是一天下午,其与王某等人在吃饭时与对方发生打架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因为喝酒王某与李某打了起来,李某从后边抓了一个砖头打在了王某的头上。王某还手打李某,他们俩个就厮打在一起了。李某的一个朋友叫亚军的也到了,亚军和李某一起打的王某,相互厮打在一起。后来郜伟出来后也参与他们打架了,自己参与殴打李某了。

5、证人王兴证言,证明了双方由于喝酒发生打架的经过。王某与郜某某跟人家打了起来,当时就见王某与郜某某两个人头上流血了。底庄的与王某打的,有四、五个人跟郜某某打的,底庄那个人掂砖头了。当时双方有七八个人乱打一气,底庄的那个人被弄倒了,王某、陈某某、帅兵、郜伟他们几个用脚跺他,太乱了看不清。派出所到了,控制了事态。

6、证人王亚证言,证明今年5月31日那天晚上去地锅鸡吃饭,其也喝多了,回去时王某和郜某某跟人都打起来了,跟谁打的其也不认识,其就过去拉架,见王某与郜某某头上流血了,王某在地上躺着,郜某某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正打着嘞,有七八个人跟王某和郜某某打的,其看拉不开,就报警了。双方参与打架的知道这方有王某,郜某某。对方有一班子人嘞。王某头上流血了,郜某某头上流血了,对方有人受伤没有我不知道了。

7、证人司中敬证言,证明了5月31日晚上七点余钟,其和朋友李某,毛君霞,一块到王桥镇幸福小区门口地锅鸡饭店里吃饭,当时看见西边大棚下坐着毛君霞的朋友王某和郜某某及其他三人一起吃饭,喝酒,其吃饭时,毛君霞到王某的桌上去了一下,拿了一个羊肉串吃着回来了。吃了一会儿,王某过来了,拿着一罐扎啤坐在其桌上,王某提出与李某喝酒,李某不与王某喝,王某很生气,就说:咋了,你们底庄的,不给面子,看不起我,你今个把底庄的谁叫过来,都不中,我扇死他,不让他从这里出去,这时,李某忍着没有理他,王某这时叫了郜伟过来,郜伟就过来了。毛君霞看王某要找事,让其和李某先走,王某不让走,王某不知和李某咋说的,两个人一起出去了,到地锅鸡东边空地上去啦,不知啥时间,郜伟与他一起吃饭的几个人都出去了。其看见李某已在地上躺着,王某、郜伟和另外几个人围着李某打,一边的一个人叫张亚军与王某、郜伟等人拉扯。李某站了起来,都开始往外跑,这几个人开始追,郜伟硬追,他掂一块砖一下子砸了过来,砸在了李某头上,李某一下子倒在地上了,这边,王某,郜伟等人还要打,一边的张亚军也被王某,郜伟等人打晕了,这边,王某头上流血了,郜伟也流血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员过来了,问了情况,让双方的去医院先看伤了。

8、证人毛同霞证言,证明了到地锅鸡那儿后,王某一方与李某一方打架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