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0018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2015年6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亓帅、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亓帅、冯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13周岁)到民权县王庄寨乡孙土山村尚启清家中,以借车为名将尚启清家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90元;
2015年5月26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孙六镇张庄村盗窃张新建家的台铃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以35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570元;
2015年5月22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王庄寨乡棉麻院内,以借车为由将曹友芝家的一辆珠峰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280元;
2015年5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
某某到民权县孙六镇刘六口村李勇家中,以借车为名将李勇家的一辆绿佳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47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815元;
2015年5月30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孙六镇孙六集安家门业门市部,以借车为名将赵自贵的一辆可爱鸟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17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要求数罪并罚予以惩处。
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骑走被害人张新建家的车子前,已经向张新建的母亲说了,是经过其同意才骑走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盗窃;对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13周岁)到民权县王庄寨乡孙土山村尚启清家中,以借车为名将尚启清家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79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尚启清的陈述,证实自家的电动车原先在堂屋里放着,有十多天不见了,具体车子怎么不见的、被谁推走的不清楚;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电动车以及处理赃物的具体经过;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了以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家的电动车并予以变卖的犯罪经过;
4、证人胡亚非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0日中午,一个染黄头发的小男孩和一个高个子的男人,以去新疆急用钱为由向其出卖一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其予以收购的事实;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被骗电动车被追回;
6、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790元;
7、领取涉案电动车领条,证实涉案财物已经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二、2015年5月22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王庄寨乡棉麻院内,以借车为由将曹友芝家的一辆珠峰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28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曹友芝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2日下午,一个自称是其儿媳妇娘家的、名字叫贾胜的人,以送人为由将其家的一辆红色珠峰牌三轮电动车借走,后没再归还,并证实了借车人以及与其同行的一个男孩的具体外貌特征;
2、证人李开印的证言,与被害人曹友芝的陈述相印证,证实其家的车子被骗走的具体经过;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电动车以及处理赃物的具体经过;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了骗取被害人家的电动车并予以销赃的犯罪经过;
5、证人李振领的证言,证实大约2015年5月25日前后的一天下午,一个染黄头发的小孩和一个高个儿男的骑着一辆珠峰牌三轮电动车向其出售,车是红色的,车子里还有几包面皮和铁链子锁,其以8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该证言与被害人曹友芝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被骗电动车被追回;
7、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珠峰牌电动车价值2280元;
8、领取涉案电动车领条,证实涉案财物已经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三、2015年5月26日下午15时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民权县孙六镇张庄村盗窃张新建家的红色台铃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后以35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57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新建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5月26日下午,其家放在院门楼下的一辆红色台铃牌三轮电动车被盗、并报警的事实;
2、证人王玉江的证言,与被害人张新建的陈述相印证,证实了被害人张新建家的电动车被盗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向其讲述了盗取被害人电动车的具体经过,并与被告人一起处理赃物的事实;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趁被害人家中无人、将被害人家的电动车盗走并予以变卖的犯罪经过;
5、证人王世平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一个染黄头发的小孩(其自称家是王庄寨三合楼的,父亲叫王收)和一个高个男的到其门市部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红色台铃牌三轮电动车的事实;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被盗电动车被追回;
7、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1570元;
8、领取涉案电动车领条,证实涉案财物已经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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