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盗窃、被告人郭某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诈骗,于2008年12月23日被周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盗窃罪,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会峰,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康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郭某乙、某某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及辩护人翟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乙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柳湖花园小区内将王广涛放在小区内的贝纳利黄龙60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25000元。(二)、2015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驾驶面包车窜至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付楼天鸿小区建筑工地,盗窃王永军的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余元。(三)、2015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驾驶面包车窜至民权县城关镇新安国际小区,盗窃王远新的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四)、2015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携带凶器(电警棍、催泪瓦斯)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窜至民权县城关镇曙光花园小区内,盗窃王维的电动车时,被群众发现,张某某、郭某乙逃跑。郭某甲抗拒抓捕,用钢管将出勤民警朱贵斌打伤,并驾车冲撞民警,后被抓获。经鉴定,朱贵斌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郭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其生活环境较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乙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柳湖花园小区内将王广涛放在小区内的贝纳利黄龙60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25000元。(二)、2015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驾驶面包车窜至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付楼天鸿小区建筑工地,盗窃王永军的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余元。(三)、2015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驾驶面包车窜至民权县城关镇新安国际小区,盗窃王远新的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四)、2015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携带凶器(电警棍、催泪瓦斯)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窜至民权县城关镇曙光花园小区内,盗窃王维的电动车时,被群众发现,郭某乙、张某某逃跑。郭某甲抗拒抓捕,用钢管将出勤民警朱贵斌打伤,并驾车冲撞民警,后被抓获。经鉴定,朱贵斌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已将赃款退还失主王永军。

上述事实,由经控、辩双方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三人,于2015年4月4日在淮阳县一个工地旁边盗窃摩托车一辆;三被告于2015年4月8日凌晨,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在民权县城关镇一个小区内盗窃一辆摩托车后,又窜至另外一个小区盗窃电动三轮车,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警察发现,郭某乙和张某某逃走。被告人郭某甲在面包车内拘捕,警察在抓捕的过程中,其使用钢管击打民警,并开车逃窜,后被民警开枪击中腿部。被告人郭某乙还证实,其于2015年春节前在郑州一个小区内与一个叫“小黑”的人盗窃一辆白色大排量摩托车的经过。被告人郭某甲当庭供述,作案车辆上的电警棍、催泪瓦斯由其购买。

失主王维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8日7时许,其下楼开电动三轮车时,发现电动三轮车左前窗户上的玻璃拉开了,后门左边锁头按下去了,点火开关也拧不动了。

失主王远新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8日7时许,其从家中出来,其妻子给其说,停在楼下的银白色踏板“雅马哈”125摩托车(车号:豫N99699)被盗了,其就调取小区的监控,监控里啥都看不到。

失主王永军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4日7时许,其骑着黑色弯梁豪爵110去淮阳县白楼乡付楼天鸿建筑工地打工,下班的时候发现摩托车被盗了,摩托车价值3500元左右。

失主王广涛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4日22时许,其将贝纳利黄龙600型两轮摩托车放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柳湖花园小区内,2015年1月15日6时许,其起来上班时发现摩托车被盗了,该车价值25000元。

证人朱贵斌、钱磊、陈森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上述三名警察抓捕被告人郭某甲的过程中,郭某甲使用类似钢管的物体将朱贵斌下巴打伤,并开车冲撞警察,郭某甲开的车辆被逼停后,他就用手中的钢管抡打民警,民警朱贵斌鸣枪无果后朝郭某甲腿部打了两枪,后郭某甲被民警抓获。

证人王春辉、贺军辉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有两个人骑了一辆白色大排量摩托车找王春辉修车,王春辉在试车的时候,有几个男的过来找这辆摩托车,修车的两个人知道后就开车跑了。

证人刘绍明、谭克勇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其二人和王永军在淮阳县白楼乡付楼天鸿建筑工地打工,中午下班的时候发现王永军的黑色弯梁豪爵110摩托车被盗了,价值3500元。

证人刘松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许,其在民权县城关镇曙光花园小区听到楼下面有人说话,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一辆电动三轮车旁,有一个人在电动三轮车旁蹲着撬电动车,其就打110电话报了警。

证人李庆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楼下有响动,下楼看见几个警察旁边停着一辆面包车,面包车里面还有一辆踏板摩托车,民警还押着一个人。

辨认笔录,证实王春辉、贺军辉指认郭某乙就是修摩托车的人;被告人郭某甲指认郭某乙是其同伙;被告人郭某甲在淮阳县指认盗窃摩托车现场等事实。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民警朱贵斌颌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王远新被盗的豫N99699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1100元。

领条,证实失主王远新已将被盗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车号:豫N99699)从民权县公安局领走。

购车发票,证实失主王永军被盗摩托车的购车手续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