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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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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6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6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代理检察员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姜某甲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柘城县某某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然后销售给柘城县某某乡李丹村附近的村民。2015年1月至6月份,姜某甲非法经营数额46000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姜某甲非法经营液化气以来,获利总计达3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乙、王某甲、陈某甲、韩某甲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