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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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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睢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5)睢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某甲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下午,睢县后台乡现王村村民王某乙骑电动车去购物途经睢县后台乡安庄村时,遇到被告人安某某,因王某乙多看了安某某几眼,安某某以为王某乙骂他,便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经人调解,安某某向王某乙进行了道歉。2015年2月26日下午,王某乙对安某某殴打自己的事不忿,便让人传话给安某某,邀安某某晚上到后台乡安庄村小学附近打架。当晚,王某乙纠集本村的王大旺(另案处理)等人去安庄小学准备和安某某打架。安某某亦带领本村的安明明、安肖男、周迪等人到了现场。到达到现场后,王大旺骑摩托车隔路对安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安某某看到王某乙一方人多,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乙,让杨某乙带人过来帮忙打架。杨某乙接电话后,便带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持棍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安某某、杨某乙带领杨某甲等人向王某乙等人冲去,王某乙、王大旺等人见状不敢和对方殴斗,慌忙逃离。安某某、杨某乙等人在追赶过程中,遇到在安庄小学附近放孔明灯的安郑超,安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不问情由把王某甲打伤,后安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又追上王某乙,把王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王某乙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赔偿了王某甲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8000元,王某甲对安某某等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安某某、杨某乙、杨某甲亦与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表示互相谅解。

另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证人周某、崔某、王耀辉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系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安某某纠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属于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机关调查,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冯传庚

审判员  乔家习

审判员  陈熙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