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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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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医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医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医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医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医生,住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医生,住开封市尉氏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医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某某销售假药一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完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15盒寻骨风胶囊,后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9盒;(二)、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在自家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5盒寻骨风胶囊,后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1盒,下余4盒假药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系假药;(三)、2013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35盒寻骨风胶囊,后销售给当地群众。案发后,18盒“寻骨风胶囊”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系假药;(四)、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12盒“寻骨风胶囊”、20盒“神吹散”,后销售给当地群众。案发后,18盒“寻骨风胶囊”、8盒“神吹散”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五)、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丙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7.8元的价格购买5盒“神吹散”以每盒13元的价格购买5盒“寻骨风胶囊”。案发后,5盒“寻骨风胶囊”、3盒”神吹散“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六)、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10盒“玉泉丸”,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30盒“寻骨风胶囊”。案发后,4盒“寻骨风胶囊”、6盒“玉泉丸”被收缴“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七)、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经营的药店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购买10盒“玉泉丸”,欲向当地群众销售后被查获。经鉴定,“玉泉丸”系假药。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15盒寻骨风胶囊,后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9盒;(二)、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在自家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5盒寻骨风胶囊,后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1盒,下余4盒假药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系假药;(三)、2013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35盒寻骨风胶囊,后销售给当地群众。案发后,18盒“寻骨风胶囊”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系假药;(四)、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12盒“寻骨风胶囊”、20盒“神吹散”,后销售给当地群众。案发后,18盒“寻骨风胶囊”、8盒“神吹散”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五)、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丙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7.8元的价格购买5盒“神吹散”以每盒13元的价格购买5盒“寻骨风胶囊”。案发后,5盒“寻骨风胶囊”、3盒”神吹散“被收缴。经鉴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六)、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的诊所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10盒“玉泉丸”,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30盒“寻骨风胶囊”。案发后,4盒“寻骨风胶囊”、6盒“玉泉丸”被收缴“寻骨风胶囊”、“神吹散”系假药。(七)、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经营的药店内从刘明升、李代家(已判刑)手中购买10盒“玉泉丸”,欲向当地群众销售后被查获。经鉴定,“玉泉丸”系假药。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一男一女到其的卫生室,送给其15盒寻骨风胶囊,其卖出去9盒,还剩下6盒没有卖出去。购买时是每盒5元,推销药的让其卖10元每盒。卖给其村的符万良2盒寻骨风胶囊。

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2013年,一男一女到其的卫生室,送给其5盒寻骨风胶囊,其卖出去1盒,还剩4盒没有卖出去。购买时每盒5元,推销药的让其卖10元每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