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董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劫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和黄某(已判刑)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中心街北段吕某某开办的网吧内闲玩时,看到王某某从网吧离开,便尾随王某某,在陆营镇中心大街和文化路交叉口处将王拦下来,对王进行殴打,抢走王现金45元和黑色手机等物品若干。之后黄某、董某某胁迫王某某回家取钱换回被抢的物品,并再次殴打王某某,抢走王某某当天所穿的上衣外套一件和带有“军用”字样的黑色皮带一条。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悔过,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和黄某(已判刑)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中心街北段吕某某开办的网吧内闲玩时,看到王某某从网吧离开,便尾随王某某,在陆营镇中心大街和文化路交叉口处将王拦下来,对王进行殴打,抢走王现金45元和黑色手机等物品若干。之后黄某、董某某胁迫王某某回家取钱换回被抢的物品,并再次殴打王某某,抢走王某某当天所穿的上衣外套一件和带有“军用”字样的黑色皮带一条。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董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被告人董某某的前科情况,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无前科。

(3)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董某某在脱逃后,又投案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参与抢劫人员的身份特征。

(5)(2014)宛龙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黄某的判决情况。

(6)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证实抢劫时所使用的工具。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在2013年8月25日当天在陆营街北头被董某某、黄某暴力抢劫若干财物的事实。

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某某、黄某于作案当天在网吧遇到被害人王某某,以及抢劫后持被害人王某某的两张身份证在网吧刷证确认磁性的事实。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8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一天晚上我和黄某两个人在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陆营街北头吕某某网吧上网的时候,有一个年轻娃来到吕某某家开的网吧上网,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吕某某没有给那个年轻娃开机器,那个年轻娃就和吕某某吵了起来,然后那个年轻娃就走了,等那个年轻娃走了以后我和黄某两个人骑着摩托车去追那个年轻娃,追到陆营街北头车站路口,我们把那个年轻娃给拦了下来,拦了下来以后,黄某就下车拉着那个年轻娃,给那个年轻娃打了一顿,接着我把摩托车停好了,也过去给那个年轻娃打了一顿,打完以后,黄某从那个年轻娃身上掏出来一个读卡器,还有两个内存卡,还在那个娃身上掏出来一些钱,具体多少不清楚,还有一个手机,(手机是一个黑色的直板触摸屏手机)还有两张身份证,两个二代身份证都是那个年轻娃的。后来还在那个娃骑的电动车的前边跨楼里拿了一个蛇皮袋,蛇皮袋里当时装了几瓶饮料。等到我们把那个年轻娃身上的东西搜完以后,黄某说让那个娃回家拿500元钱换回他们搜的东西,然后黄某骑着那个娃的电动车载着那个年轻娃,我骑着摩托车一起要到那个年轻娃家,等到我们到了陆营街南头去王宅那条路上,我当时感觉有点冷不想去了,黄某就把那个娃打了一顿,我把那个娃的衣服给脱了,然后我就穿上那个娃的衣服。随后我和黄某就让那个娃走了,我们也就走了。一个读卡器,颜色忘记了,还有两个内存卡,还在那个娃身上掏出来一些钱,具体多少不清楚,还有一个手机,(手机是一个黑色的直板触摸屏手机)还有两张身份证,两个二代身份证都是那个年轻娃的。后来还在那个娃骑的电动车的前边跨楼里拿了一个蛇皮袋,蛇皮袋里当时装了几瓶饮料。我就分了两个身份证。

证实其伙同黄某暴力抢劫王某某若干财物的犯罪事实。

5、同案犯黄某的供述:

当天凌晨一点左右,我和董某某去我们陆营镇北头吕某某开的网吧里玩。见到有一个不认识的年轻娃来上网,也不知道为啥,网吧老板不让他上,之后他们就吵起来。吵完以后那个年轻娃就走了。这个时候董某某给我说:“走,咱俩跟着他去!“然后董某某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跟着那个娃到陆营中心大街于文化路的交叉口处。我们两个人拦着那个年轻娃,董某某先打了那个年轻娃两嘴巴,然后我也上去打了那个年轻娃一嘴巴,踹了一脚。随后我们两个人就把那个年轻娃叫到路口的东北角的一排正在施工的房子里面,我用砖头往那个娃年轻娃头上敲了一下。然后我们两个人就问那个年轻娃“今天晚上的事情咋办?”。跟着,董某某就说“搜身”。我上前从那个娃身上搜出来了45块钱和一个充电器,一根手机数据线、两张手机内存卡、一个读卡器。董某某从那个年轻娃身上搜出了来一部手机、两张身份证。董某某还从那个年轻娃骑的电动车后边拿走了那个年轻娃四瓶饮料。搜身之后,我们有跟着那个年轻娃从陆营大街自北向南走到陆营镇王宅村的路口时我们两个人又把那个娃打了一顿。董某某让那个年轻娃把上衣脱了,我把那个娃的皮带抽下来后董某某穿上那个年轻娃的衣服,我们两个人就骑着摩托车去南阳了。我感觉董某某是想着借着那个年轻娃在网吧跟网吧老板吵架的事情找那个年轻娃的事。是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摩托车是董某某的姐夫哥的。想问那个年轻娃要点钱。当时董某某说搜身,我就上去搜那个娃了,随后董某某也上去搜那个娃了。想能搜出来点好东西,我们好拿走。45元钱是有两张20元的和一张5元的,充电器是一个黑色的就一个头什么牌子的我说不清楚了,数据线就是我们平时收集上比较通用的,两张内存卡一张士2G的、一张是4G的,读卡器是一个三口的读卡器,品牌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手机是一个智能手机,具体什么牌子和型号我不清楚,两张身份证都是那个年轻娃的,四瓶饮料一瓶雪碧,一瓶可乐、一瓶营养快线,一瓶矿泉水。那45元钱我们花了。饮料我们喝了。我只拿走了一个读卡器,其余的东西都是董某某拿走了。

证实其与被告人董某某在2013年8月25日凌晨暴力抢劫被害人王某某,以及瓜分所抢财物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