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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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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老庄村杨寨,发现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华普轿车未落锁,即拉开该车的右后车门进入车内,盗走该车驾驶室中间工具箱内放置的现金10000元。

2、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流窜至南阳市七里园村七里园机床厂家属院内,用自带的平口起子把赵某停放在家属楼下的轿车驾驶室车门玻璃撬开,盗窃现金180元。

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溧河乡吕庄村刘庄二组,发现邵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车门未落锁,即从副驾驶室的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2700元。

4、2014年11月1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七里园乡大屯村行窃,发现燕某某停放在大屯村十里庙组自家附近的路上的凯迪拉克轿车内有现金,就用平口起子把该车左前玻璃撬开,盗窃车内黄金项链一个、现金160元。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3198元。

5、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惠某某流窜至南阳市溧河乡吕楼村张井,发现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橘红色别克越野车内有钱包,就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把驾驶位的玻璃撬破后,从该车驾驶室车门工具箱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600元,又从车后备箱内发现两张面值50元、一张面值20元和几张面值一元的纸币。

6、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大约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仲景桥南头万正风情街,拉开路边停放的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右侧中间的玻璃,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在副驾驶工具箱内盗走人民币400元,帝豪牌香烟一包。

7、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1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吴相公庄,发现韩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丰田霸道轿车内有包,就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破右后玻璃,盗走车内的4盒钻石牌香烟和一斤信阳毛尖茶叶。经鉴定,被盗的茶叶价值800元。

8、上述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吴相公庄路上,发现马某某停在路边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内有包,就用平口起子把该车后备箱玻璃撬碎,在盗窃过程中被车主马某某发现,后惠某某赔偿马某某车玻璃损失1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老庄村杨寨,发现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华普轿车未落锁,即拉开该车的右后车门进入车内,盗走该车驾驶室中间工具箱内放置的现金10000元,后惠某某将赃款挥霍。

2、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流窜至南阳市七里园村七里园机床厂家属院内,用自带的平口起子把赵某停放在家属楼下的暗红色别克英朗轿车驾驶室车门玻璃撬开,盗窃现金180元,惠某某将钱包丢弃,后惠某某将赃款挥霍。

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溧河乡吕庄村刘庄二组,发现邵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车门未落锁,即从副驾驶室的车门进入车内,盗窃现金2700元,后惠某某将赃款挥霍。

4、2014年11月1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七里园乡大屯村行窃,发现燕某某停放在大屯村十里庙组自家附近路上的凯迪拉克轿车内有现金,就用平口起子把该车左前玻璃撬开,盗窃车内黄金项链一个、现金160元,后惠某某将赃款挥霍,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3198元。

5、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惠某某流窜至南阳市溧河乡吕庄村张井,发现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橘红色别克越野车内有钱包,就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把驾驶位的玻璃撬破后,从该车驾驶室车门工具箱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600元,又从车后备箱内发现两张面值50元、一张面值20元和几张面值一元的纸币。

6、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大约23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仲景桥南头万正风情街,拉开路边停放的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右侧中间的玻璃,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在副驾驶工具箱内盗走人民币400元,帝豪牌香烟一包,后惠某某将赃款挥霍。

7、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1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吴相公庄,发现韩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丰田霸道轿车内有包,就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撬破右后玻璃,盗走车内的4盒钻石牌香烟和一斤信阳毛尖茶叶。经鉴定,被盗的茶叶价值800元。

8、上述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惠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陈棚村吴相公庄路上,发现马某某停在路边的本田歌诗图轿车内有包,就用平口起子把该车后备箱玻璃撬碎,在盗窃过程中被车主马某某发现,后惠某某赔偿马某某车辆损失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惠某某因盗窃犯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犯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惠某某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去年天快到冬天的一个晚上大约22时许,当天晚上下小雨……我走到伏牛路、雪枫路交叉口东边立交桥东侧往北的那个村子,我看见一户人家门口停放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我见周围没有人,我试着拉车门,我拉开副驾驶室的车门,我在车里面工具箱里翻翻,没见啥东西,我发现后面有一个长方形的钱包,里面有一沓钱,我把钱包偷走了,我往北走了,还没出村庄,我数数里面有2700元现金,我把2700元现金拿走,钱包随手扔到了路边。

也就是偷那面包车的那几天,具体之前还是之后,大概凌晨的时候,具体我记不清了,我步行走在去龙湾温泉的路上,在理工学院门口往北一个小路上,一户人家门口停放一部红色越野车,我隔着玻璃看到车驾驶员位置车门内侧储物槽有一个黑色男式手包,我就用随身携带的大约半米的平口起子把驾驶位的车玻璃撬开,用手把里面的包拿出了,里面有2600元钱,过了一会,我又钻进这个车,在车里翻了好几个袋子,发现两张面值50元、一个面值20元,几个面值1元的纸币,我也把这钱偷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