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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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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义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6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2015)义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5年6月1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22时55分,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豫MD677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千秋路平安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冀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55.58mg/100ml,被告人冀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冀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量刑时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