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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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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53岁,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被许昌县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53岁,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跃杰、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英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何某甲担任许昌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审核上报“普九”化债手续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手续、虚报债务的形式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25084.35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当庭认罪,请依法从轻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至今村里尚有部分建校材料款及因建校欠饭店的钱未支付,当时也约定了建校小组成员有工资,但目前都没有支付,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当时的村支部书记,积极筹措资金建校,为家乡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且当庭认罪并愿意退出赃款,请法庭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何某甲担任许昌县蒋李集镇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审核上报“普九”化债手续的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建校垫资手续、虚报建校债务的形式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25084.35元。

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退出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一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们村的学校从1997年5、6月份开建,到1998年春季学校建起,当时我任我们村的党支部书记,建校小组成员有张某某、刘某某、巩某某、高某某、段某某。我们村集资建校时村委集资14万多元,有村委出的也有组里出的。在建学校的过程中,建筑材料由建校小组联系送货,施工方是杜某某的建筑队,包工不包料。2008年的一天,我三哥何某甲(时任我村党支部书记)说上级有一批普九化债资金,他问我村里建校还欠不欠我钱,我说还欠我6万多块钱,还欠村里高某某、巩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都有钱,欠杜某某的工钱总共5万多块钱,是我垫付的,因为建校时村里的账丢失,我没有原始票据,随后我找到了高某某、巩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几个人补垫资手续,我还说正好再造点儿手续,通过这个机会以杜某某工程款的名义多要点。随后,我们几个伪造了村委借资14万多元,已支付给杜某某,下欠杜某某17万多元的欠条和证明材料等,我又找杜某某帮忙签了名。补齐这些手续,我拿着这些化债资料到我三哥何某甲家一起交给了我三哥何某甲。我三哥看了手续,见还欠杜某某175000多元,就问我:“你不是支付了杜某某5万多块钱的工钱吗?怎么造这么多?”我说我这几年做生意也欠了很多债,这是个机会,能多要点就多要点。我三哥也就没再说啥,就把材料收下了。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化债资金批下来了。我给我三哥何某甲说化债资金领出来后按比例给张某某他们几个,扣下一定比例由何某甲拿着。其实建校就剩下两三笔债,有人要就由何某甲给付,余下的钱让何某甲拿着花。我三哥何某甲开始觉得不合适,后来经过我解释就在相关手续上签字上报了。第一次80%的化债资金下来后我按所取款的60%抽取了高某某、巩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钱,大约2万元左右交给了我三哥何某甲;化债资金第二次20%的拨款是我哥何某甲去办理的,大概有1万多块钱由我哥何某甲拿着;这些钱让何某甲支付建校所欠的沙子和石子钱。化债回来共31万多元,我一共拿了23万多,其中包括我垫的6万多元料钱和我以杜某某名义取得的这175000多元。这17万多元有51000元是我垫付的建校工钱。村里建校期间,我经常待在工地上,顾不上自己的生意,导致亏本,因此借了很多外债。化债资金回来后扣除我自己的垫资,我用剩余的去南宁搞传销赔了。但目前还欠河街的砖款八九千元、建校成员、老干部等人的工资、建校集资款的利息,这些都还没有给。

3、同案犯何某甲供述:2008年7、8月份,镇政府传达了国家普九化债的政策,我作为村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清点学校的债务、审核债务手续。我们辛庄小学建校时,辛庄村的支部书记是我四弟何某某,我给他说了这个政策后就问建校还欠不欠杜某某的钱,何某某说有五万元早都给他清了,后来何某某把建校款收据和村两委的证言送到我家里来,我发现有一张欠杜某某工程款175067元的欠条,我问他咋这么多,何某某说他手里比较紧,能多报就多报点,我想着他是我的亲兄弟,就帮帮他。我把从蒋李集财政所领回来的债务审核认定表和询问笔录让他们分别签上了字,办好之后我把这些手续全部交上去。2010年2月第一批化债资金下来后,何某某说巩某某他们几个的钱不能全给他,扣下一定比例的钱让我拿住用来还欠其他人建校的料钱,要是有人要我就支给他们,段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钱是我帮他们取的,大概24000多元由我拿着。所欠外债其实也就两笔,一笔是4000元,一笔是8000元。后来我用这钱还了4000元建校料钱,还剩2万多,我给了何某某1万,我自己还有1万多。2010年7月,第二批化债资金下来后,我拿着巩某某、高某某、段某某、张某某四人的身份证去取了12000多元。这些钱我还了一部分建校的欠款。

4、证人刘某某、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巩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且与被告人何某某、同案犯何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村的集资建校情况及何某某与何某甲、杜某某、建校小组成员一起伪造、虚报建校垫资手续,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的事实。

5、证人杜某某、杜某甲的证言,证实二人在1997年承接许昌县蒋李集镇辛庄小学的建校工程,当时约定村委提供建筑材料,自己只负责施工,工程款共计5.1万元,1999年已经结清。2008年在何某某的请求下,二人给何某某出具了虚假的欠条、收到条和证言等手续的事实。

6、证人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证实辛庄村村委交接时没有交接村里任何账目,村集体与何某某个人也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

7、证人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何某某将骗取的普九化债资金用于在南宁搞传销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