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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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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及辩护人熊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AA69xx客车,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汽车西站院内未拉手刹停车,致使该客车溜车撞上车牌号为豫RR68xx的客车及在该客车货箱卸行李的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某父亲李某甲与赣AA69xx客车承包经营人李某乙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熊兴明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属过失犯罪,事发后主动投案,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AA69xx客车,在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汽车西站院内未拉手刹停车,致使该客车溜车撞上车牌号为豫RR68xx的客车及在该客车货箱卸行李的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2015年5月18日,李某某父亲李某甲与赣AA69xx客车承包经营人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向李某甲赔偿物质损失530000元。2015年7月17日李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尤某某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尤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尤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前科材料,证明尤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到案经过,证明尤某某在将赣AA6973客车停放后离开,后来接到客车车主李延山电话通知后,返回汽车站院内,随即被警方控制的事实。

4、处警民警说明,证实2015年5月1日11时16分,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到现场,事故发生在南阳市汽车站院内,车站大门有专人把守,不允许其他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汽车站内不属于道路。

5、视频光盘三张

分别为:车内视频两张,明确显示出车辆停放以后手刹是放开的状态;现场视频一张,明确显示出车牌号为赣AA69xx的客车出现溜车情况撞上车牌号为豫RR68xx的客车及在该客车旁边的一名年轻男子。

光盘1F111017P3N2P0.asf显示

11:10:41无人驾驶手刹向前

11:10:44有人上车将手刹向后拉

光盘2显示11:09:47无人驾驶下车辆剧烈震动

6、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肇事车辆及事故案发现场、手刹位置的有关情况。

7、关于赣A-A69xx青年牌客车有关问题的意见书: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驻车制动性能良好。

8、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宛)公(刑)鉴(尸)字(2015)004号

鉴定意见:死者李某某系被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肺破裂,心包破裂,肺动脉破裂、肝破裂,引起急性、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9、尸检照片

10、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之父已达成调解,收到钱款、取得谅解的事实。

11、光武分局情况说明,证实依据尤某某供述的1990年因盗窃罪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光武分局民警在宛城区人民法院未能找到尤某某盗窃罪的判决书

12、光武分局情况说明,证实民警监督下,南昌客运公司人员将车内监控硬盘拆下送至光武分局拷贝,监控录像不完整是因为监控系统自身设计原因。车辆行驶时,监控自动开启,车辆停止时,监控自动中断。监控录像是分段储存的,监控录像回放,一段播放完后,自动播放另一段。

13、光武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车站内路面系水泥路面,每天大量客车行驶碾压,致使广场地面中间客车碾压多而下陷,周边客车碾压少形成一定弧度坡度,而大量车辆行驶,引起水泥路面震动,如果停放的车辆没有有效的止动措施,可能引起车辆移动。现场勘验地面的情况与有关人员介绍形成中间凹四周高的弧形坡度相符。

14、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系被撞的豫RR68xx客车老板)于2015年5月1日23时20分至2015年5月1日23时55分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询问室作证:

在今天上午11点半左右,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有辆车溜车了,把我的车撞着了,有人也被撞着了。我接到电话就赶紧到车站,到现场人已经被120急救车拉走了。但是车站的人都告诉我说是李某某被撞了。李某某是镇平县人,豫RR68xx客车跑南阳到贾宋的线路,李某某在车上给我打工。

证人冯某证实其接到电话称有车溜车,有人被撞伤,自己到现场后听说李某某被撞,李某某在自己车上打工的事实。

(2)证人袁某,系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的安全经理,于2015年5月4日9时30分至2015年5月4日10时00分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询问室作证:

2015年5月1日中午12点半左右,我在办公室用固定电话接到河南省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电话,通知我,我单位的赣AA67xx号大型客车在他们的车站碰死了一个人,让我过来协助处理,然后我就于5月2日带上赣AA67xx号大型客车上边的监控视频钥匙到南阳来了。这辆车是南昌到南阳班线车辆,车辆所有权是我们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是由李某乙责任承包的,这辆车由李某乙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只对该车辆进行业务、安全机务,指导管理,驾驶员是由李某乙聘请的,车辆是2009年10月买的车,车型是青年牌JNP61xxWKE型卧铺客车,每年的9月份年检,2015年4月8日进行二级维护保养。车上装有两套安全监控系统,一套是G-BOS系统,主要是监控车辆速度和方位,另外一套是车视保3G系统,主要是对车辆速度、驾驶员情况,车辆前方和车内的情况进行录像录音。2015年1月份到现在这辆车都没有出现过制动故障。至于为什么该车的车视保系统所录像的车内情况,是一段一段时间为40秒左右的文件视频,期间有3-5分钟的视频空白,那是因为一天的监控视频是由系统自动切断,一段一段保存的,至于期间会有空白,应该是系统的原因造成的,不是人为的。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发现车辆停放以后的手刹是放开的状态,也就是说没有拉上手刹。该车的监控录像存储卡是由我在你们民警面前用我们带来的钥匙打开的。没有其他人或者工具动过的痕迹。

证人袁某证实赣AA67xx号系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系李某乙承包,车内有监控,该车2015年1月至今没有出现过制动故障,该车监控录像存储卡系在民警面前用钥匙打开的。

(3)证人高某某,镇平县候集镇人,在南阳市汽车站西站南阳到福鼎的班车上招呼卖票,于2015年5月1日16时20分至2015年5月1日17时05分在南阳市光武派出所车站综合大队作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