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灵宝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30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三门峡高速出口附近汽车城一汽大众4S店工作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为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某丙、安某某、彭某甲、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某丁、程某某23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后林某某等23人在三门峡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登记。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林某某等23人的车辆购置税凭证系伪造证件。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某丙、安某某、彭某甲、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某丁、程某某等陈述;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案经过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印章鉴定书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向18位车主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三门峡高速出口附近汽车城一汽大众4S店工作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为林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吕某某、南某某、孙某某、张某丙、安某某、彭某甲、付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丁某某、马某某、张某丁、程某某23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后林某某等23人在三门峡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登记。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林某某等23人的车辆购置税凭证系伪造证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已向18位车主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张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2、抓获证明。证明:2014年9月29日张某甲在三门峡黄河路天龙大厦门口被洛阳铁路公安处灵宝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被害人付某某等人购买车辆情况。
4、谅解书及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已对韦某某、彭某甲等18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5、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鉴定书。证明:涉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上的印章经检验,检材之间在印章周距、刻印字体规格、大小、字间距以及刻印字迹比例分配、印章边缘无规则刻印痕迹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均分别反映了不同印章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6、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付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速腾轿车,实际应缴纳购置税1.3万多元,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万元就办理了购置税完税凭证。
7、被害人代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9月代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万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8、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明:2012年3月张某乙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万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7月刘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678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0、被害人韦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韦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2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任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新宝来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163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董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5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月林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0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马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5000元左右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5、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明:2012年1月张某丁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218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6、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孙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8000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7、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杜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万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8、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3月李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8000元左右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19、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月安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0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0、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9月高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车辆购置税应该是9000元左右,通过张某甲缴纳了约5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1、被害人南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6月南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给了张某甲11000元用于办理车辆购置税、保险、上牌等。
22、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1月吕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正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4000多元,通过张某甲花了12000元就办理了车辆购置税。
2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10月丁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20000元左右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4、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程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2888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5、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7月闫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1000多元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6、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2月陈某某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一辆新宝来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0000多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7、被害人彭某甲陈述。证明:2012年7月彭某甲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新宝来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1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28、被害人彭某乙陈述。证明:2012年6月彭某乙在三门峡九都汽车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迈腾轿车,通过张某甲缴纳了19000元办理了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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