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0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曾用,男,1982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立,系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4月4日出生。2014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2015年1月14日将寇某某移交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淅川县看守所,2015年3月31日将贾某某移交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申建国,系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代理检察员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许立、被告人李某某、寇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申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锦华苑,曹某某、李某某二人爬墙上到二楼东户使用液压钳等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家窗户防盗网撬开,寇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其家中的500元现金、一个黄金项链、两个白金戒指盗走。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黄金项链、白金戒指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2、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锦华苑,曹某某、李某某通过该楼2楼空调外挂机爬上三楼东户,使用液压钳等工具将被害人董某某家窗户防盗网撬开,寇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其家中的100元现金、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银项链盗走。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黄金戒指、银项链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3、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焦东路邮政小区,寇某某负责望风,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3号楼1单元1号窗户,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一瓶茅台酒、一本收藏的人民币、一本带有硬币的套本和400元现金盗走,后曹某某、李某某将盗窃来的物品交予寇某某。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茅台酒、收藏的人民币等物品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4、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中二区被害人李某甲家窗户的防盗网,二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将10000元现金、一个平板电脑、两个黄金手镯盗走,后与寇某某会合,一起离开焦作。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平板电脑、黄金手镯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5、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1单元2号被害人秦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未盗走物品。 6、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6号楼2单元3号被害人吴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将家中1000元现金盗走。 7、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1号楼4单元1楼西北户被害人许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未盗走财物。 8、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1号楼2单元1楼西北户被害人孟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未盗走财物。 9、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驾驶曹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通园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通园小区1号楼1单元2楼西南户被害人张某某家窗户防盗网,盗走现金100元,贾某某在附近望风。 10、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租李某乙的车,李某乙负责开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公务员小区,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4号楼2单元2号被害人孙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将屋内的一二十张购物卡、两枚黄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个白色玉石吊坠和2000元现金盗走。出售购物卡所得赃款2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白色玉石吊坠价值为1500元,对被盗黄金戒指、银戒指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11、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租李某乙的车,李某乙负责开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都市花园御园,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27号楼1单元101号被害人陶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将屋内算盘样式的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为820元。 12、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租李某乙的车,李某乙负责开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都市花园御园,曹某某、李某某使用液压钳等工具撬开该小区27号楼3单元1楼西户被害人王某某家窗户防盗网,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未盗走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