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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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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9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915年6月1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0029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915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乙窜至河南理工大学梅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小马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650元。

2、2014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兰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司某某停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追影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950元。

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焦作市高新区仇化庄村付某某家院内,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经鉴定,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6923元。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乙窜至河南理工大学梅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小马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650元。现被盗的捷安特自行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4年10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河南理工大学兰园三号宿舍楼下,用砖头将被害人司某某停在楼下的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后轮上的锁砸坏后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追影车行。经鉴定,捷安特自行车价值950元。现被盗的捷安特自行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窜至焦作市高新区仇化庄村付某某家院内,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经鉴定,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价值6923元。现被盗的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1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司某某、付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焦作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焦新价证鉴(2014)0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焦作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焦新价证鉴(2015)0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盗窃的赃物已全部追缴,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