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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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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安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某乙在安阳市龙安区租用本村村民魏某某家的房子,后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共谋合伙在该租用的房子内开设赌场,并购买了电脑、扑克牌、发牌器、U盘等工具用于赌博,聘用王某某为赌场的服务人员,以“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吸引参赌人员30余人次赌博。2015年5月20日,民警将该赌场查获。2015年5月28日,张某甲、张某乙到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某乙在安阳市龙安区租用本村村民魏某某家的房子,后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共谋合伙在该租用的房子内开设赌场,并购买了电脑、扑克牌、发牌器、U盘等工具用于赌博,聘用王某某为赌场的服务人员。以“龙虎斗”的赌博方式吸引参赌人员30余人次赌博。2015年5月20日,民警将该赌场查获。

另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是来公安机关投案的,大概五月十几号,我和朋友张某乙在龙安区租了一个院子,在该租用的房子内开设赌场,聘用王某某当赌场服务员,王某某代表我和张某乙是庄家,张某乙负责发牌。我们那个牌场开了最多一个星期。每天打牌的人少的时候有5、6个人,多的时候有十个左右。一共累计有三、四十人次在那里参与过赌博。被查获的当天给了王某某2000元,每天都给王某某不等的钱做赌本,赌场里的扑克牌、发牌器、电脑主机、U盘都是张某乙置办的。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我是来公安机关投案的,大概5月上旬的一天,我租赁了一个院子。与张某甲合伙开设赌场,赌场里的扑克牌还有电脑、U盘、发牌器等工具都是我在外面买的,用于赌博。张某甲聘用他一个朋友王某某来赌场帮忙,我和张某甲一人兑了1000元,让王某某替我们当庄家。开了不到一个星期,一共累计大概有30人到40人来这里参加过赌博。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张某甲叫其去在龙安区张某甲和张某乙所开设的赌场里当服务员,在赌场干了不到一个星期,大约有20人赌博。2015年5月20日收缴了4760元,基本上每天老板留2000元左右本金。

4、证人潘某某证言:今天下午我给我朋友某甲(王某某)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她说在三家庄,让我过去找她,我男朋友就骑电动车把我送到了三家庄。到那以后一个男的给我开的门,我就进去了,进去以后看见里面是个大院子,我看见有四五个男的在那站着吸烟,然后我进屋,屋里有十几个人,男女都有,男的居多,我就认识某甲,有七八个男的围在一张桌子旁在那当牌,有几个男的在一旁看,屋里有一台电脑,显示器在墙上,显示器上显示龙和虎二字,桌面上一共放两张牌,然后玩的人就开始下注,电脑就会喊龙或者虎,输赢就定下了。下注有从十元到二三百元不等。是一个男的发牌,二三十岁,穿着白色短袖,中等身材,我不认识。每局结束,“某甲”负责收钱、分钱。

5、证人魏某某证言:房子是我家的,里面有两间屋子,另外一间我租出去了,租给我们村某乙,听他说他租房子要做仓库用,一个月收租金260元,房子租出去大概不到一个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租房子后我没有去看过,我经常在外打工,没有租房协议,某乙大概40多岁,我听村里人说他大名叫张某乙,有个孩子叫张某,三家庄的。

6、证人郭某证言:我前段时间一个朋友带我去三家庄一个赌场里转转,后来警察来了,我当时比较害怕就跑了,电动车就丢在那个院子里。我在网吧认识的一个叫某丙的男子,大概5月2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4点多某丙说三家庄西头有打纸牌的地方,来到一个院子里,进屋里看到有一张桌子,有个男子在发牌,还有五六个人正在下注,我也不知道他们玩的是什么,还有十几个人在边看,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听见有人喊快跑,警察来了,我当时就跟其他人一起翻墙跑了。现场有个电脑,显示器上有个红点和蓝点,那个电脑喊龙赢和虎赢。这个赌场我是第一次去,我不知道他开了多长时间。

7、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前段时间去三家庄一个赌场里发名片,后来警察来了,我当时就跑了,电动车就丢在那个院子里。我在太行小区里面一个火疗馆帮忙。那天下午15点左右,我骑电动车发名片,我听村里村民说西头那边有个牌场,里面的人有钱,我就想去那里发名片,到那后我说来玩牌,他们就让我进去了,进去后看见有几个男的在门口站着,我就往里面走,看见里面有几间平房,我就进去了,进去看见屋里有十几个人,有男有女,有一张桌子,我看见人都围着桌子,其中有一个男的在发牌,有五六个人在下注,有五六个人在旁边看,我也站着看了一会儿,大概有一二十分钟,有人喊警察来了,我就害怕赶紧跑了,走的时候也没有推车子。他们下注有10元20元50元,他们玩的我从来没有见过。

8、王某某、潘某某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辩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就是开设赌场的人。

9、现场勘查笔录:时间2015年5月20日在XXXXXXXXXXXXX,提取现金4760元,电脑主机一台,扑克牌二副,发牌器一套,U盘二个。

10、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证明龙祥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扣押现金4760元,电脑主机一台,扑克牌二副,发牌器一套,U盘二个。

11、龙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情况说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龙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投案自首。

12、户籍证明:张某甲,1977年10月6日出生。张某乙,1969年11月3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