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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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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姜珍光、王晓冰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靳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系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管理人,对该公司的生产、安全负责。2014年10月31日16时30分许,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西棚磨铁车间西墙外洗澡间房顶上方较隐蔽的进线配电控制箱进线口处,由于没有安装防护皮套以及导线长期受力的原因,引起导线绝缘线皮磨损,一相进线因压伤与配电控制箱发生短路,造成车间供电缺相,导致车间内西墙上的五个配电控制箱箱内电器元件上的电源各接线柱侧、电缆因电流过载开始燃烧引发电气火灾,同时,由于线路电流过大、温度过高,导致洗澡间屋顶上的配电控制箱第二根进线瞬间崩断,发出巨响,加之电源线路缺相造成设备电机和除尘风机工作不正常,产生大量粉尘,此时车间西墙上的电气火灾又引发了粉尘轰然或爆燃,进一步引起合金粉、包装袋、传送带的燃烧,形成大火,造成员工侯某某、朱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四人死亡、员工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三人受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同意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姜珍光、王晓冰辩称: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达不到情节特别恶劣。请求在三年以下量刑,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系位于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的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安全工作。

2014年10月31日16时30分许,安阳市鑫屹合金甲限责任公司西棚磨铁车间西墙外,洗澡间房顶上方较隐蔽的进线配电控制箱进线口处,由于没有安装防护皮套以及导线长期受力的原因,引起导线绝缘线皮磨损,一相进线因压伤与配电控制箱发生短路,造成车间供电缺相,导致车间内西墙上的五个配电控制箱箱内电器元件上的电源各接线柱侧、电缆因电流过载开始燃烧引发电气火灾。同时,由于线路电流过大、温度过高,导致洗澡间屋顶上的配电控制箱第二根进线瞬间崩断,发出巨响,加之电源线路缺相造成设备电机和除尘风机工作不正常,产生大量粉尘,车间西墙上的电气火灾又引发了粉尘轰然或爆燃,进一步引起合金粉、包装袋、传送带的燃烧,形成大火。造成正在工作的员工侯某某、朱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四人死亡,员工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三人受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于2014年11月2日向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主动投案。后分别与被害人侯某某、朱某某、秦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李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分别与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李某乙、张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鑫屹合金甲限公司是我自己独资,法定代表人是我外甥张某乙,他没有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没有在公司工作,平时管理公司就我一个人。如果我不在公司,我电话遥控指挥公司生产。2014年10月31日我公司车间发生事故时我没有在现场,当天公司上班的有9个人:李某乙、李某甲、朱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秦某某、侯某某、贾某某、吴某某9个人。这次事故侯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秦某某4人死亡,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3人受伤。我们公司主要生产加工硅钙,硅钙遇水易燃。我在公司是全管,史某甲作为安全员其实就是挂了个名,平时的安全管理也没有让他负责,是我负责的,我对事故应该负全部责任。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在龙泉鑫屹合金厂上班,在那儿磨铁粉。10月31日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我和某甲在厂车间门的北边说话,两个哑巴在车间里间,我拿烟还没点着火就被一团火推出去了,我爬起来赶紧到厕所旁边的水龙头处冲了冲,然后躲进厕所没敢出来。过了大约五六分钟,我出来看见某甲和某乙在车间的台阶上坐着,两人身上的衣服全烧完了,头发也没了。某甲左胳膊、某乙的脚在流血,身上都是烧红的铁沙子。我头部、两个胳膊都受伤,屁股、肩上也有伤。我们公司司机把我、某甲、某乙拉到了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车间干活的工人共七个人,我去的时间短,只知道某甲和某乙,某乙是个哑巴。事故发生时在车间干活都带着口罩,没有人在车间吸烟,我没看见有人往铁粉上浇水,也没人在车间里喝水。每次都是老板娘给我们开工资,李某丙是副厂长负责派活。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我在鑫屹合金厂上班4年了,2014年10月31日下午我在公司上班,和一个正常人在车间休息时,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声,就被气浪推出去老远,我走出车间,发现身上都着火了,我把着火的衣服脱掉,就到宿舍了,过了一会儿老板开车把我送到医院了。我虽然是聋哑人,但声音大我听到了爆炸声。当天在车间干活的有7人,正常的有3人,聋哑的有4人。平时老板娘负责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发工资。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我在鑫屹合金厂上班。10月31日下午4点左右,我干完活在车间门口背对着车间休息,听见后面轰的一声响,门口坐着的李某甲拉起我就往车间外跑,我全身都着火了,有人帮我把身上的火灭了。当天下午在车间干活的有李某甲、赵某某、朱某某、三个哑巴某乙、某某、秦某某、郭里村的金甲、洪岩村的金乙9人。我刚来公司上班时,公司老板对我讲过注意事项,公司黑板上也写有注意事项,就是要求我们穿好衣服,戴口罩,戴帽子,穿工作鞋,没有人对我们说过我们生产的是易燃易爆物。我不知道是如何发生事故的。公司是女老板史某某,没有安全员。事故发生后,老板来把我们送到了医院。当天除了金甲、金乙外,我们7人都受伤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