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28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辩护人袁武强,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红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以“收受赵某某18000元空调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的赠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蔡永广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