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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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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石某某、牛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滨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滨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新乡市北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出生地、户籍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莉莉,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5)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牛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常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为让被告人陈某某还其欠款,让陈某某通过利用信用卡骗被害人还款的方式来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某诈骗几次没成功后,被告人牛某教唆二人通过利用办理一部POS机和信用卡的主附卡,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被害人帮其还信用卡的透支款,待被害人将钱存入卡内后,用自己留存的主卡或附卡在POS机上将骗得的钱刷出,并将留在被害人处的信用卡电话挂失。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6起,涉案金额共计86905元;被告人石某某实施诈骗4起,涉案金额共计60810元;被告人牛某实施诈骗3起,涉案金额共计47800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牛某教唆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后,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段某某,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段某某帮忙还卡。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到新乡县小冀邮电大楼附近一彩票店将其信用卡交给被害人段某某,待段某某将钱存上后,陈某某将卡挂失,诈骗段某某17000元。

2、被告人牛某教唆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后,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乔某,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乔某帮忙还卡,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新乡市原阳县林业局附近将其信用卡交给被害人乔某,待乔某将钱存上后,陈某某将卡挂失,诈骗乔某17900元。后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牛某取出,三人分赃。

3、被告人牛某教唆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后,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柴某某所在店的服务员刘某,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刘某帮忙还卡,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新乡市牧野区劳动路中段,被害人柴某某所在的移动营业厅网点门口将信用卡交给刘某,后刘某将该信用卡交给柴某某,待被害人柴某某将钱存上后,陈某某将卡挂失,诈骗柴某某12900元。后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牛某取出,三人分赃。

4、通过上述诈骗方式,被告人陈某某将欠被告人牛某的钱还清后,牛某将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交予陈某某、石某某二人,不再参与诈骗。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和石某某坐车来到焦作城区物色作案目标后,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席某某,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席某某帮忙还卡,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到焦作市人民路豫晶商贸有限公司将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席某某,待席某某将钱存上后,陈某某将卡挂失,诈骗席某某13010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陈某某和石某某在新乡取出,二人分赃。

5、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某,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刘某某帮忙还卡,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到新乡市向阳路臧营桥西清华紫光太阳能商店将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刘某某,待刘某某将钱存上后,陈某某将卡挂失,诈骗刘某某13095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陈某某取出挥霍。

6、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上被害人苑某某,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苑某某帮忙还卡,双方协商一致后由郭某某(另案处理)到新乡市卫滨区金三角市场附近将卡送给被害人苑某某,待苑某某将钱存上后,陈某某将卡挂失,诈骗苑某某1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石某某、牛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陈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86905元,数额巨大,石某某诈骗他人人民币60810元,数额巨大,牛某诈骗他人人民币47800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均辩称没有参与告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牛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牛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家属能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为让被告人陈某某还其欠款,让陈某某通过利用信用卡骗被害人还款的方式来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某诈骗几次没成功后,被告人牛某教唆二人通过利用办理一部POS机和信用卡的主附卡,以许诺给付高额手续费为由,骗被害人帮其还信用卡的透支款,待被害人将钱存入卡内后,用自己留存的主卡或附卡在POS机上将骗得的钱刷出,并将留在被害人处的信用卡电话挂失。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6起,涉案金额共计86905元;被告人石某某实施诈骗4起,涉案金额共计60810元;被告人牛某实施诈骗3起,涉案金额共计47800元。分述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