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6月17日以新红检刑变诉(2015)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新乡亿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市红旗区健康路文康家苑小区15楼作为其经营地点,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聚方园代理人的身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其所代理的上述股权基金等会得到高额回报,在本市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322万元,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126万元,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33.6万元,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6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郭小仙、杜某河、刘某堂、刘某欣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投资群众清单、新乡银监分局证明等相关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向郭小仙宣传,是她自己要投资的,最后钱是通过其名义投到天津的。其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自己的钱也投进去了,希望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新乡亿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市红旗区健康路文康家苑小区15楼作为其经营地点,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聚方园代理人的身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其所代理的上述股权基金等会得到高额回报,在本市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涉案合同金额达322万元,实际吸收260余万元。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126万元,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涉案合同金额达33.6万元,实际吸收21.9万元,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涉案合同金额达60万元,实际吸收40.2万元。涉案合同金额共计541.6万元,实际吸收约44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查询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经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是否合法的回复函证实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属于经批准开展营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书、房屋租赁协议、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证实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出资50万元在新乡市健康路文康家苑15层B户成立了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 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该公司成立的相关情况及2011年12月份股东孙洪生、刘重光被立案侦查的相关情况。 盛世富邦投资群众明细表证实盛世富邦通过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吸收资金数额为322万元(合同金额)。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孙洪生对该公司基金经理王某某的辨认情况。 10、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证人宁华周证言等证实2013年9月25日,该局将王某某在新乡市人民路辉龙花园1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进行查封。经查询,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宁华周,共有权人为王某某,该房产系2003年购买。 11、证人杜某河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2011年9月份,一个熟人刘某堂说有一个投资项目,每份1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2011年9月25日,其在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给刘某堂提供的一个叫王某某的账户上转入8万2千元,这是扣息后的数额。大概一周后,刘某堂给了其一份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和专用收据。三个月后,其没有得到返款,就去找刘某堂,刘某堂说是王某某做的。至今也没有得到10万元的返款。 12、证人李某俊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2011年8月份,其和一个熟人赵某逛到新乡市胜利路天隆城楼下时,王某某发名片说有投资项目,其和赵某就跟王某某到了她的公司,王某某说投资项目是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这个公司实力很强,可以投3个月期的,很安全。其就用丈夫乔新德的身份证投了6万,利息是6分,扣除前3个月的利息,其给王某某的农行卡上打了4万多元。后也没有得到6万元的返款。其知道赵某投了22万,另外其还介绍其哥哥李某群到王某某那儿投资了。 13、证人刘某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2011年9月份,其一个熟人张涛说有个项目是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这个公司实力很强,很安全。2011年9月29日,其在平原路普利A座大厦一楼给了张涛41000元现金,已扣息,合同金额是5万元。大概一周后,张涛给了其一份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和专用收据。三个月后,其没有得到返款,就去找张涛,张涛让把协议原件及收据给他,他去要款。后也没有得到5万元的返款。其合同编号是“WHY”开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