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文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建宁派出所于2014年10月27日将被告人齐文涛抓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10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俊岭、霍朋杰,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文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文涛及其辩护人尹俊岭、霍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齐文涛在担任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驻青岛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向丰隆青岛有限公司销售铜配件数量的手段骗取公司铜配件,全部廉价变卖予以挥霍,后逃逸。经河南汇新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和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告人齐文涛共侵吞公司铜配件900277个,价值266137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齐文涛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应征人员履历表、工资表等相关书证;证人韩某某、贾某某、石某某等证言;被害单位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贾勇的陈述;被告人齐文涛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齐文涛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望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齐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积极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轻判处;2、被告人齐文涛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主管恶性不大;3、本案中,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管理制度的漏洞间接帮助齐文涛走向犯罪道路。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齐文涛在担任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驻青岛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向丰隆青岛有限公司销售铜配件数量的手段骗取公司铜配件,全部廉价变卖予以挥霍,后逃逸。经河南汇新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和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告人齐文涛共侵吞公司铜配件900277个,价值2661375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齐文涛照片、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7日,通过查询,齐文涛为网上在逃人员,民警依法将齐文涛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3、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证明证实齐文涛案发之前,经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 4、株洲市公安局看守所收押证明证实齐文涛的出所时间是2014年10月30日。 5、涉案物品照片证实齐文涛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向丰隆青岛有限公司销售铜配件数量的手段骗取公司铜配件的情况。 6、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说明函证实经公司采购系统排查,现对供应商新乡市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供货情况说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该供应商提供三通管头(图号为:SSA315C084A),9475个。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说明函证实经公司采购系统排查,现对供应商新乡市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供货情况说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货款全部结算完毕。 7、应征人员履历表、工资表、银行记录证实证实齐文涛在河南源泉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及工资记录。 8、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9、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证实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间,源泉电器公司向青岛丰隆公司发送货物数量1158150.00个;青岛丰隆公司收到源泉电器公司发送货物数量248398.00个;青岛丰隆公司未收到源泉电器公司发送货物数量909752.00个。 10、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通知产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U型连接管的价格为1.61元;铜制196DT/187配件价格为4.25元;铜制FLGZ-ST-04型异形三通价格为0.86元;铜制Φ8单扩T型三通管价格为1.3元;铜制SSA315C084A型三通价格为1.88元;铜制新U型三通价格为1.91元;铜制Y型双扩25价格为2.08元;铜制BD216/255CL/375型储液罐价格为6.56元;铜制HE-128A2型储液罐价格为5.48元;鉴证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人民币25.93元。 11、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齐文涛的供述,其多次将侵占源泉公司的铜配件,以总价90余万元的低价变卖给青岛市废品收购人员和南京沃拓公司的王浩,经该局侦查员全力查找,由于信息量少,不完整,至今未找到以上二人,现该局侦查员正在全力查找二人。根据齐文涛的供述,其多次将侵占源泉公司的铜配件,以低价变卖获利90余万元后,做海鲜生意花费20余万元,剩余赃款生活及娱乐消费使用,经该局侦查员全力落实,由于关键信息量少,不完整,及生活消费查证难度大等原因,现该分局至今仍在查证落实齐文涛所供述的赃款使用情况。 12、被害人贾勇的陈述证实其受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司青岛业务经理齐文涛,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279万元货款的事。其称其公司主要生产空调、冰箱的铜制品配件,齐文涛于2012年3月份被公司派驻青岛办事处,专责负责青岛丰隆电器销售其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说公司发给齐文涛的货物,全部用于供应青岛丰隆公司,齐文涛本人代表公司负责与丰隆公司发生业务。齐文涛会根据丰隆公司的用量,向河南源泉公司提交发货型号及数量,公司根据齐文涛的要求,通过物流将货物发至青岛,由齐文涛签收验货,再根据丰隆公司的生产情况,分批次将货物发至丰隆公司。其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发给丰隆公司大量货物,但是丰隆公司的回款却很少,而且丰隆公司也不要求其公司开发票,当时齐文涛解释说发的货物已全部供给丰隆公司,但是因丰隆公司资金紧张,才没有全部回款。后来公司派财务人员到青岛丰隆公司对账核实,发现其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间,共发给齐文涛货物1157830个,但是齐文涛只供给丰隆公司198318个,剩余959512个货物不知去向,齐文涛称剩余货物他私自变卖了,所得财物都用于自行消费了。其称按照当时同型号货物的发票价格计算,共959512件货物,价值2796719元。其还证实丰隆公司都是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与其公司进行结算,齐文涛还向海信日立公司、海尔三菱公司发展过业务,但是数量很少。并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公司向海信日立公司的所有供货,海信日立公司已将货款全部结清。 13、被告人齐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会尽自己最大能力赔偿公司的损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