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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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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贵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贵平,男。1983年6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贵平,男。1983年6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2005年1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2005年6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给与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贵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贵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秦贵平伙同崔某某(已判刑)在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371医院门口将被害人炎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1480元。

2、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秦贵平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在新乡市中医院在建仓库楼一楼窗台上,将被害人郭某某的单肩包盗走,该包内装有现金400元钱,三星G3818型手机一部,黑色联想A780型手机一部,外币两张,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970元。

案发后,追回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手机二部,已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秦贵平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崔某某、刘某某、贾某、高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贵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贵平的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贵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是同案犯实施的盗窃,其虽和他们一起出来,但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秦贵平伙同崔某某(已判刑)在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371医院门口将被害人炎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走。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1480元。因该起盗窃,2014年10月23日,秦贵平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给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且已执行完毕。

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秦贵平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在新乡市中医院在建仓库楼一楼窗台上,将被害人郭某某的单肩包盗走,该包内装有现金400元钱,三星G3818型手机一部,黑色联想A780型手机一部,外币两张,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970元。

案发后,追回手机二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秦贵平照片、户籍信息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贵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6月15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6月10日被新乡市劳教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2005年1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2014年9月23日盗窃电动车,于2014年10月23日被给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因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间先行刑事拘留,故予以折抵,不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秦贵平系抓获到案。

5、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将秦贵平抓获归案后,秦贵平虽不承认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但通过视频让其辨认,其交代是刘某某实施的盗窃,并带领民警到刘某某家抓捕刘某某,刘某某不在家,后秦贵平交代刘某某经常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劳动路附近一洗浴中心出现,后民警在该洗浴中心蹲守,将刘某某抓获。

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秦贵平、刘某某处扣押的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秦贵平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8、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两部手机价值970元。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绰号叫“小军”,2014年10月28日下午,其骑着电动车带着秦贵平在街上转悠,走到新乡市中医院门口时,商议去里面偷点东西,后秦贵平在电动车边等,其去病房大楼外边一楼窗台上偷了一个包,包内有400多元钱,一部白色的手机,一部黑色的联想牌手机,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两人将偷来的钱平分了,手机一人一部。

10、证人贾某、高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下午两点多,二人与郭某某等一起在新乡市中医院院内东边的仓库内搞装修,为了干活方便郭某某将他的单肩包放在他们干活的仓库房一楼的窗台上,期间郭某某上楼拿东西,其他三人在一楼仓库房内干活,一会儿,郭某某下楼发现他的单肩包不见了,就报警了。

11、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18时许,其和秦贵平在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371医院门口盗窃了一辆白色电动车,走到胜利路学府游泳池东侧慢车道时被民警拦住带到了公安机关。

12、被害人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其将自己白色雅迪牌骑式电动车停放在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371医院门口的报亭旁边,晚上7点多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1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14点,其在新乡市中医院院内干活,其将包放在院内仓库房一楼的窗台上就上楼了,大约10分钟后发现包被盗,其看了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两个男子骑电动车偷的。其包内有400多元现金,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