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牛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振华、被害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3时许,被害人宋某某以汽修厂噪音影响其休息为由,到相邻的新乡市小店镇“小勇汽修厂”制止正在作业的牛某某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牛某某用脚将被害人宋某某跺伤,致其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图,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害人宋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外,要求对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872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住院病历、住院医疗票据、出院证明、鉴定费和交通费票据。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从轻处罚。未提交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牛某某构成自首。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4、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合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3时许,被害人宋某某以汽修厂噪音影响其休息为由,到相邻的新乡市小店镇“小勇汽修厂”制止正在作业的牛某某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牛某某用脚将被害人宋某某跺伤,致其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计算。经查,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被害人宋某某住院9天,医疗费4005.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15元/天×9天),营养费135元(15元/天×9天),误工费为601.43元(24391.45元/年÷365×9天),护理费702.05元(28472元/年÷365天×9天),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共计5779.29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牛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牛某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系被传唤到案。
宋某某、徐某某、牛某某病历证实三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情况。
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6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刑)鉴(伤检)字(2014)6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6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6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牛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均证实2013年9月2日3时许,宋某某说是和人打架了,让他们去他的汽柴修理部。他们到后问怎么回事,宋某某说是因为房后汽车修理厂开着汽车的音响太大,影响他休息了,其过去和对方理论时发生打架了,当时可能是宋某某吃亏了。宋某某带着他们一起到汽车修理厂询问相关情况,当时宋某某情绪比较激动就和牛某某、徐某某发生打架,并被牛某某打伤的事实,他们在现场拉架了,没有参与打架。
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其是宋某某的妻子,2013年9月2日3时许,宋某某睡觉的时候,因为后面汽修厂开的音乐太响睡不着,宋某某就去找他们理论。后来其听见几声响声,就赶紧喊女儿宋某雨去看是什么情况。当她们走到汽修厂门口时,看见宋某某出来了,并说他被打了,吃大亏了。其看见宋某某的脸上和肚子上都有血,身上有很多土。然后宋某某拿了把菜刀准备去和对方打架,其赶紧将他拦住了。后其打电话给其大哥王某甲,一会儿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张某某都过来了。宋某某看他们都来了,又过去汽修厂找他们理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和其也跟着过去了。到了后其看见宋某某拿着个油漆桶砸牛某某和徐某某,之后他们就厮打在一起,其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赶紧将他们拉开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到了的事实。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日凌晨,其在家睡觉的时候接到其外甥女宋某雨打的电话称有人打其父亲。然后其赶紧叫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一起开车到宋某某的汽柴修配部。到宋某某门市部门口的时候,看见宋某某在门市部的台阶上坐着,上身没有穿衣服,身上有土和血。其问为什么打架,宋某某说后面汽修厂的人干活太吵睡不着,其去理论,就发生争执了。后来宋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和王某甲一起到汽修厂去了,其和宋某雨在门市部等了,一回看见派出所的车往汽修厂了,一会儿120急救车过来将宋某某拉往医院治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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