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怀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怀龙,男,1968年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兰州市第三看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怀龙,男,1968年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同年11月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梅,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琪、孔凡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怀龙及其辩护人刘凤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怀龙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张怀龙家喝酒,马某某酒后与张怀龙父母因琐事发生争吵,马某某家人到后将马某某送回家中。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怀龙听说后去到马某某家中,用刀将马某某左腿砍伤,致使马某某左股动脉、坐骨神经完全断裂。马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月18日10时许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怀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怀龙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属酒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0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怀龙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张怀龙家喝酒,期间,酒后的马某某骑自行车带张怀龙儿子张某某超外出买东西,将张某某超摔伤。张怀龙父母知道张某某超被摔伤后,与马某某发生纠纷,酒后与张怀龙父母因琐事发生争吵,马某某家人知道后将马某某拉回家中。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怀龙听说马某某将儿子摔伤并殴打父母后,即与李连正一起去到马某某家中,听到马某某在辱骂自己的父亲非常生气,用刀将马某某左腿砍伤后外逃。马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怀龙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怀龙亲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8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城关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怀龙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

2、提取笔录,证明宝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处提取送马某某去医院盖的床单及红花小褥各一个;及在张某甲家提取1990年8月16日李连正放在张某甲家的切肉刀(片刀)一把。

3、收到条及领条,证明今收到张某甲支付马某某家属埋葬费1000元。

4、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套,证明马某某入院时间、病情及死亡情况。

5、证人张某甲证言,1990年8月16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俺老婆,两女儿在家里喝汤,俺老婆喝完汤出去了。一会俺二妮张某乙跑着也出去,我就也出去了。到了大门口,我看见我老婆抱着孙子在大门里面朝西,靠东院墙。我问孙子头上咋碰个血包?她说:“马某某喝酒喝醉了,我把孩子夺过来,马某某把我推倒了。”说了我就接住孩子走,张某丙说让赶紧抱着孩子叫魂去。这时我看见马某某在张某丙家大门口,我就抱着孩子到大门外给孩子叫魂,大约走四、五步,马某某就起来往院里去,我说马某某你可别往院里去,俺家有病人。我怕他进院吓住二妮,我扭脸把孩子递给谢某某,在这个时候,俺老婆用手拦住,不叫他往家里,马某某就一拳打住俺老婆胸口的上部,将她打倒在二门外面,这时我就上去了,他又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推倒在地上,我起来他又把我推倒。这时单某双手抱住他到大门外面,我就起来上住大门。停一会儿我开门出去要孩子,谢某某把孩子递给我,我又把大门上住,听见他在外面骂我,我把孩子递给俺妮就出去了。我拐过去碰上他妈,我说:快些吧,你孩子喝醉酒啦,在这很闹哩。他妈去我就回家啦。他们人也没去俺家,我就叫老大媳妇买某某、老二孩他俩去马某某家,我说去不能说赖话,到他家问问这事咋处理。他俩拐回来说只有他娘在家,马某某在地上躺着。后来大媳妇又去他家,他娘说俺孩子喝醉了,醉成一滩泥会打人?大媳妇跟他娘吵哩。买某某拐回来把情况说了。我说叫怀龙喊回来问问是不是在酒场上发生矛盾了,咱两家真好,叫我和你娘打成这。不知道谁去把说了我不记得叫谁喊怀龙了,把怀龙喊回来,我说:怀龙,马某某是在你那里喝酒了。他说:是。我说:你俩在酒场闹矛盾了。张怀龙说:没有闹一点矛盾。最后他不喝了带着张某某上街买糖去了,怀龙就去找马某某了,我不叫他去,他要去。俺二孩张某丙和李某某回去撵他,我在后边撵他,撵上怀龙我说:怀龙和他酒场上没有矛盾,他喝醉了,去给他娘说说算了。他说:中。我去找酒场喝酒一个孩问问叫马某某来喝喝酒是啥意思。他走后我去大队找找治保主任党某某,到他家党某某说:这些事得调查再做处理。正说这些话时,马某某的二哥和马某乙走到俺家,在这没几句话,不记得谁到家说:赶紧吧。怀龙砍马某某腿上两刀。马某某他二哥说:真砍住腿了。我说:他二哥赶紧回去把。说了他二哥就走了。

证人张某甲于1990年8月18日在宝丰县城关镇仓巷街接受侦查员薛连兴、孙群力询问时证言:

李某甲说这把刀是他拦住怀龙,从怀龙手里夺过来的刀。当时李某甲从怀里把那把刀抽出来,放在我家堂屋当门靠后墙的方桌上了。李某甲送回刀的时候,正是我同马某丙还有村干部党某某、马某乙摆理的时候,李某甲回来了,李某甲说马某丙回去去瞅瞅去吧,砍住某某了,李某甲把刀放俺方桌上了(屋内)走了。

(2)证人买某某,于1990年8月18日在宝丰县公安局接受侦查员孙群力、薛连兴询问时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