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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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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志新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63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志新,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志新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63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志新,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志新犯诈骗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做出(2014)新牧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戴志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戴志新假冒河南省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副处长,以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女儿白某某安排到农业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6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证明证实,戴志新曾给白某某办理过会计师从业资格证系伪造的证件。

2、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账户明细证实,李某甲在2014年5月14日分九次从工行共取款56000元。

3、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该局扣押及移送白某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本。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戴志新自称是河南省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副处长,可以帮其姐李某甲的女儿跑工作。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姐李某甲将60000元现金给了戴志新并让他帮忙给女儿白某某安排工作,后来一直没办好的事实。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大约五一劳动节前,其和李某乙,还有一个自称河南省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的副处长名叫戴志新的在一起吃饭,后听李某乙说戴志新帮白某某找份农业银行的工作并收了李某甲60000元。

6、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听李某乙说戴志新可以帮其女儿白某某安排农业银行的工作,费用需60000元,后其将60000元给了戴志新。

7、被告人戴志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份其以河南省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副处长的身份在新飞冰箱厂家属院李某甲家中骗取李某甲60000元,没有把钱给任何人去办理白某某农行工作的事,自己也没有安排农行工作的能力。

二、2014年初,被告人戴志新假冒河南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以将被害人杜某甲安排到农业银行工作为由,骗取杜某甲现金20000元;以帮被害人杜某甲的母亲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甲现金55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杜某甲提供的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杜某甲从其本人及母亲王某某的中国银行存款账户、父亲杜某乙的邮政储蓄账户上取款的情况。

2、证人杜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妹妹杜某甲告诉他让戴志新帮忙办理其母亲的房产证,后来听其妹妹杜某甲说给过戴志新55000元钱的事实。

3、证人杜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杜某甲告诉他说让戴志新帮忙办理其母亲的房产证,并且说将其父亲的55000元抚恤金取出给了戴志新。另外,其听杜某甲说办银行工作给了戴志新20000元,钱是其自己的钱和其母亲的钱凑起来的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后,戴志新说可以帮其办理房产证,并说需要50000多元钱,后来听杜某甲说总共给了戴志新55000元。另外,今年4月份的一天,杜某甲将20000元给了戴志新用于安排杜某甲的工作的事实。

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新乡市房管局副局长,2014年春节过后,戴志新找到其想将公房过户到个人名下,其与中房集团杨某某书记联系,后来戴志新去找杨某某书记,其没有接受戴志新的礼物和请客吃饭的事实。经其依法辨认,指认出魏某某即是自称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的戴志新。

6、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初,戴志新说可以安排其去新乡市农行上班,并让其取20000元钱给了戴志新。

7、被告人戴志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春节前,杜某甲让其帮忙联系办个房产证,其就领着杜某甲到市房管局找魏某某局长,魏局长帮其联系了统建办的杨书记,并带其去见了杨书记,后来办证的事正在逐步办理,到其出事前也没有办好的事实。

三、2013年底,被告人戴志新使用假名刘明辉,假冒河南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以将被害人马某甲安排到农业银行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马某甲现金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安某某提供的资料证实,戴志新以国税局工作人员身份介绍自己,同时找其咨询办信用卡及开对公账户事宜,与给马某甲找工作无任何关系。

2、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及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马某甲从其农行账户取款的情况。

3、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证明证实,戴志新曾给马某甲办理过会计师从业资格证系伪造的证件。

4、被害人马某甲的个人简历证实,为安排工作被害人马某甲向戴志新提供的个人简历的事实。

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其听马某甲说戴志新可以帮她安排到农业银行工作。后来听马某甲说给了戴志新2万元,到了2014年初,马某甲说已经跑好关系了,需再交2万元押金,其和马某甲开车一起去马某甲的娘家拿了2万元钱到家乐福门口,马某甲将2万元给了戴志新。

6、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马某甲、戴志新一块吃饭时,戴志新说可以帮他们安排到农行工作,2万元就行了。后来听马某甲说戴志新骗了她4万元钱。

7、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戴志新领个女的到其支行找他,戴志新和其说开户的事,那个女的就离开了,之后戴志新也很快走了,当时记下戴志新和马某甲的名字。

8、证人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戴志新经房管局魏某某局长介绍来找其退熟人的房,其帮戴志新减免了一些违约金后决定收50000元违约金。戴志新没有给其送礼或请客吃饭。经其依法辨认,其指认出戴志新即是自称国税局的人。

9、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戴志新曾领着俩个女的找过其想买房优惠一些,当时其推掉了。除此之外,其与戴志新无任何交往的事实。

10、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其通过芦某某认识的刘明辉,后来知道真名叫戴志新,认识后刘明辉称能安排其到农行上班,还带着她到农业银行找一个安行长说安排工作的事情。为了办成事其于2013年11月12日,在东方宾馆五楼给了戴志新10000元现金,半个月后其又给了戴志新10000元现金,2014年1月份,其又在家乐福超市门口戴志新的白色轿车内给了戴志新20000元。

11、被告人戴志新的供述与辩解称,2013年下半年,当时其公司正在筹备中,其和马某甲去农业银行安某某行长办公室,目的是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碰头,方便下面工作。2014年4月底的时候,马某甲想让其帮忙联系将其姐姐马某乙的房产卖掉,其就联系了绿地集团的总经理尤某某去办理。在这个事中,其曾收了马某甲20000元的活动经费。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戴志新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戴志新的个人基本情况。

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戴志新被扭送到案。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前科判决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戴志新因诈骗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刑的情况。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戴志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戴志新上诉称,其没有假冒河南省国税局的领导,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河南省国税局领导能为人办事为由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戴志新违法所得17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