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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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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旦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旦,又名程伟乐,男,生于1985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4月24日被嵩县公安局带回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

(2015)嵩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旦,又名程伟乐,男,生于1985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4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4月24日被嵩县公安局带回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旦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旦及其辩护人李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程旦通过微信与刘某某认识,见面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某谈恋爱。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程旦以做千千鸭生意、奇石馆生意、买面包车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4万元,用于赌博还赌债。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程旦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胡某某、郭某某证言;(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旦辩称自己已归还刘某某2.5万元,另外9万元是刘某某和自己一起去偿还自己的债务,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2013年4月诈骗被害人10万元中,其中9万元是在被害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偿还被告人外债,另外,被告人已偿还被害人2.5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能够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程旦通过微信与刘某某认识,见面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某谈恋爱。2013年1月份至2013年5月23日,程旦以做“千千鸭”火锅生意、奇石馆生意、买面包车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4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旦供述

证实:2012年,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刘某某,之后我和她一直以处对象的方式和她相处。我哥经营的挖掘机的帐平时是我管的,平时花销大,加上我赌博输了钱,到2012年底有3万元钱对不上,我就要刘某某借给我3万元对帐,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她给了我3万元钱;第二次借钱是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我跟刘某某说我准备在嵩县县城开一家火锅店,我当时说是跟别人合伙开,刘某某借给我十万元钱,钱是刘某某在嵩县交警队旁边的工商银行取的,我给她打一张借条,当时胡某某在场做的见证人。我给刘某某写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这张借条包含原来我借她的3万元钱,并且说明原来的借条作废。2015年5月2日,我和刘某某去万达广场玩,李某某借给我1万元。2013年6、7月份的时候,我给刘某某说我准备买挖掘机和五菱面包车,又向刘某某借10万元,但是这些钱我没有用来买车和挖机,这10万元钱我全部用来赌博输光了。我与刘某某认识的时候我已经结婚了,刘某某愿意把钱借给我,是因为她以为我没有结婚,想和我处对象结婚的。我借刘某某的钱都被我拿去还我的赌债或者直接拿去赌博了。如果我给刘某某说去还赌债或者去赌博她肯定不会把钱给我。我和刘某某说我还没有结婚,她一心和我谈恋爱想和我结婚,她以为我干正事,所以很支持我,就把钱借给我了。2013年10月份以后我没有再跟刘某某联系过,刘某某总是问我要钱,我没钱,就换了手机号码,让她联系不上。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证实:2012年11月份通过网上用微信聊天认识了程旦,11月21日,我们相约在县城的小公园见了面,并在一块吃了饭,程旦告诉我说他没有结婚,老喜欢我,要娶我。和他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我感觉他对我也很好,就一心和他谈恋爱,想着将来结婚。到了2013年4月初,程旦跟我说他和三、四个人合伙想在嵩县县城开个“千千鸭”火锅店。4月10日上午,程旦约我到石磊街下边的公园玩,他和我说,他们在伊河二桥县城这头迪尼斯对面准备开“千千鸭”火锅,开店装修、房租每个人需要兑几十万元钱,说向我借10万元。4月10日下午,我在交警队隔壁的工行门口交给了他10万元,加上2013年1月份他借我的3万元,他打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写借条时,程旦的朋友胡某某做为见证人还在借条上签了名。2013年5月2日我和程旦在万达广场的一个快餐店吃饭的时候,程旦又对我说,他去开“千千鸭”火锅店钱不够,让我再给他1万元钱,我就在洛阳从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一万元钱交给他,他给我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2013年5月中旬,程旦又和我说他要和他一个村的老表叫啥豪的,准备在明阳山庄对面开个奇石馆,让我借给他10万元钱,一部分投资奇石馆,一部分买辆五菱荣光面包车跑生意用,我就又给他了10万元钱,他又给我写了一张10万元钱的借条。有一次我和程旦一块到奇石馆玩,我对程旦说我没有钱了,让程旦抓紧时间还钱,他那个叫啥豪的老表也在里面,说程旦也还欠他钱,我说“这个奇石馆不是你们俩合伙开的吗”?他老表当着程旦的面说:“这里里外外都是我一个人的”,我就问程旦借我的钱弄哪里了?他说赌博全输了。这之后我一直催他还钱,但是他就是找借口,一直不还。2013年10月份,我着急了就跑到程旦家里找他要钱,到他家才发现原来他已经结婚了,还有两个孩子,我才清楚程旦和我交往的目的就是骗财骗色。后我多次找他要钱,他一直找各种借口就是不还,到2014年11月份,他的手机也停机了,根本就和他联系不上。

3、证人胡某某证言

证实:2013年4月10日下午,程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他,我见到他的时候他和一个叫歌子的女的在一起,我开着我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将他俩拉到交警队隔壁的工行那里,在我的车上歌子让程旦给他打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程旦让我在条子上的见证人后面签上了我的名字,条子写好之后,他们两个就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了。程旦找刘某某借钱说是搞工程需要钱用,但是私下程旦给我说是在伊川有点高息款老是关紧,去还高息款用的。

4、证人郭某某证言

证实:2013年4月底的一天我和程旦、朱某某计划在陆浑大坝上开办一家奇石馆,我和程旦负责投资钱,朱某某有奇石,说了以后没有几天,到5月1日我们就开业了,因为当时程旦没有钱,我和程旦需要投资的钱都是我一个人出的。

5、借条

证实:2013年4月10日,程旦在见证人胡某某的见证下借刘某某13万元,限2013年12月30日还清;2013年5月2日,程旦借刘某某1万元;2013年5月23日,程旦借刘某某10万元。

6、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

证实:2015年4月16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湾坞镇龙珠村266号将程旦抓获,临时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于4月22日移交嵩县公安局。

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证实:程旦生于1985年1月16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