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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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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

(2015)嵩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嵩县县城文化路与福音街交叉口处的大路上捡到一本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为了窃取该存折内的存款,马某某想到自己将存折账户后六位设为密码的设置方法,到邮政储蓄银行纸房网点以存折账号的后六位数猜试密码,果然猜中。猜中密码后,马某某多次持该存折到嵩县邮政储蓄银行不同网点骗取存款,至2014年12月13日,共从该存折中骗取存款9555元。经查,该存折系被害人孔某某遗失存折。案发后,马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5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和证人孔某甲的证言、存折复印件、交易明细、发破案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拾得他人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贺志宏

审判员  冯红干

审判员  程长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