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卫忠、王君平,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助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卫忠、王君平、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网上信息联系到被害人过某某,与其口头约定卖给过某某一批含镍的料,在交货过程中张某某、王某某采取调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过某某现金108500元后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交付的货物镍的含量为0.033%。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家人退回108500元。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网上信息联系到张某丙,在实施诈骗时于2015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应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人马卫忠、王君平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2、张某某的主观恶性小,3、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只是认为罪名太重,4、张某某无犯罪前科,5、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谅解,综上建议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网上信息联系到被害人过某某,与其口头约定卖给过某某一批含镍(含镍量是11%左右)的料。在交货过程中张某某、王某某采取调包的方式,将含镍11%的料调换成含镍0.033%的料,骗取过某某货款108500元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叔父张某乙将卖给过某某的货物拉回,然后将货物卖给徐州光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得款40000元左右。 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检测,张某某、王某某交付给过某某的货物镍的含量为0.033%。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家人退回108500元。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网上信息联系到张某丙,在实施诈骗时于2015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份左右,我买了24袋含镍的料,我把料放在王某某家了,我对王某某说:卖料时配合我,卖出去后给他6000元钱。我开始在网上找客户,我联系上河南的一个客户。客户来看货,并提取样品化验。我和王某某把提前准备好的含铁的料拉到那个院子里,将含镍的料拉走,将东西摆出原来的样子。客户将货拉走将货款汇到王某某的农行卡上108500元以及用同样的方法骗一个姓张的客户时被抓的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村的张某某买了24袋含镍的料要放在我家,张某某说卖料时让我帮忙,并给我钱,我就答应了。我和张某某将含镍的料用车拉走(调包),将准备好的含铁的料拉到那个院子里,我们用的袋子一样,再按原来的样子放好。客户让人汇款10多万元,并联系车将货拉走以及张某某给我6000元钱的情况。 3、被害人过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5日上午我接到一个电话,说他有一批含镍的料,我让李某某去江苏省徐州市取样品寄回来,经过化验,样品镍含量11.48%。李某某装完货给我打电话说总共是21.88吨料,需汇款108500元。货物拉回后取样化验,结果不含镍。我给对方联系,对方的手机停机,后来一直给他联系,他的手机一直停机的情况。 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6日过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那有含量11%左右的镍铁,我给他6700元每吨的收购价,过某某同意了。2014年12月11日上午,过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先帮他把货款汇过去,我往户名是王某某汇款108500元。然后货物拉到我厂里,我们卸完货进行取样化验结果不含镍。被骗后过了20多天,有一个自称山东济宁的叫小张的人给我打电话联系称:他有一批镍铁,大概20多吨,含镍11%。我就怀疑他是第一次骗我们的那个人,我和李某某联系见面后,我又和那个人联系专门让李某某听了他的声音,李某某听声音也确定就是那个人,我和李某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在我和那个人交易的时候将其抓获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过某某让我去江苏徐州去看货,我在那多处取样,然后通过快递把样品发回来,样品化验结果出来,含镍11%,我联系一辆货车装货,货物总重量21.88吨,货款108500元,我把账户发给过某某,张某某说货款收到了。我就把货给张某丙送到尉氏县岗李乡粮所院里,我和张某丙又取样化验,化验结果不含镍的情况。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0日左右,我接到货运部的电话让去河南送货,装好车后我和我老婆一块开车往河南送货,卸货时才知道是金属镍,运费是2700元的情况。 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家的院子空着,有两个年青人来找我说:用我家的院子放一些东西,他们卸下几十包废料,然后给我400元的情况。 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有两个年青人问我:能不能在我家院子里放一些东西,每个月200元钱,哪两个年青人拉来24包料,他们走后,我看了一下,像是铁渣子,又停了四五天,他们将料拉走了,并且对我说不让乱说的情况。 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出事后,我去把那批废料拉回来的情况。 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我去河南把张某某卖出的废料拉回来,然后把废料卖给我哥张某戊的铁加工厂了,每吨1800元,总共卖4万元的情况。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我公司主要收购铁废料,张某某被抓后,我兄弟到河南把那些废料拉回来,就把这批废料卖给我了,我按每吨1800元算,给他家人40000元左右的情况。 11、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存放货物地点的情况。 12、徐州光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13、收到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赃款已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14、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废料镍含量为0.033%的情况。 15、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证明,汇款108500元到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账户的情况。 1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柳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17、徐州市铜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身份、年龄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