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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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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旺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家旺,绰号旺娃子、旺二,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恩施市人。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15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2015年4月16日被嵩县公安

(2015)嵩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家旺,绰号旺娃子、旺二,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湖北省恩施市人。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15日被栾川县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2015年4月16日被嵩县公安局带回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家旺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家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冯家旺伙同邓某某、冉某某、宋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炸药包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王某某家,将在王某某家看门的张某某打伤,抢走36000元现金、黄金首饰、白银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冯家旺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同案人邓某某、冉某某、宋某某供述;(4)证人黄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证言;(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发破案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家旺伙同他人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入室抢劫他人,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家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冉某某、宋某某、冯家旺(三人均已判刑),携带先准备好的木棍、炸药包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王某某家,将在王某某家看门的张某某打伤,抢走现金23000元及黄金首饰、白银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的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三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冯家旺供述

证实:在十几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和条娃子(邓某某)及另外两个人到嵩县大章乡三人场村的一户人家抢劫,到那户人家后,条娃子先从侧门翻墙进去,把门从里面打开,我们三个人都进到那户人家的院内,那户人家的屋里一个男的正在看电视,条娃子用棍子将那男的打翻后,我用条娃子给我的透明胶带把那人的嘴封上,把那人的双手扭到身后绑起来。我看着那个男的,条娃子和那两个人进屋里找东西。过了一会儿,他们从屋里出来喊上我,我们四个人一路往洛宁县方向跑,跑了一段距离到一个沟里,条娃子分给我一些碎金块和一条银项链,快到洛宁县城时,条娃子说没有抢到钱,说找老乡借些钱给我们做路费,我们等了一会儿,条娃子回来说借了150元,给了我们一路的一个人,说是我和那个人的路费,我和拿钱的那个人一路坐车到湖北枝江市,到枝江市我们就分开了。

2、同案人邓某某供述

证实:1999年其与姐夫冉某某在大章乡三人场金矿上打工,当年阴历腊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姐夫冉某某和旺儿(冯家旺)、老幺(宋某某)一块到三人场村开金矿的姓王的一家偷金子。当晚大概八点钟到了那户人家的院外,那家院墙很高,冯家旺蹲在地上,宋某某踩在冯家旺的肩上先翻到那家院子里,后将小门从里面打开,其与冉某某和冯家旺先后进到院子里。那家屋门是玻璃门,当时玻璃门没有锁。其四人进到屋里时被屋里的一个看电视的成年男子发现,宋某某就上前按住了那男的,其用木棍向那男的头部打一下,后他们三人用宽胶带把那男的绑住。然后其四人分别到两个屋里找金子,找了十几分钟,冉某某找到有二万多元钱,冯家旺在衣柜找到一包东西,其四人就从那家跑出来往洛宁方向跑到附近的山上。路上冉某某偷偷给其11000多元,说不让给宋某某和冯家旺说。宋某某给其一块银子。后来冯家旺和宋某某说没有路费,冉某某让其假装到村里面借钱,给他们每人200元路费。

3、同案人冉某某供述

证实:1999年与内弟邓某某在嵩县大章乡三人场村金矿打工,当年腊月二十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邓某某和湖北宋某某、冯家旺到该村一矿主家偷东西,去时带有木棍、炸药包和宽胶透明带,商量说如果有人发现就用木棍打人,如果逃跑途中被发现就扔炸药包吓唬人。当晚大概九点钟左右,我们就到了那家的房后,邓某某和宋某某、冯家旺从那家的后门处翻墙进到院中,把后门打开,其从后门进到院内。当时屋门没有关,我们进屋时被那家屋里的一个成年男子发现,邓某某用木棍朝那人头后部打了一下,其与冯家旺用宽胶带将那人的手和脚绑在一起。然后,其与邓某某进到右侧屋内翻找东西,冯家旺和宋某某进到左侧屋内找东西,最后其在席梦思床垫下找到二万多元现金,在逃跑的路上其给邓某某一万一千多元现金,并告诉他不让他给冯家旺和宋某某说,邓某某给其一个金戒指和一条牡丹烟。分手前,冯家旺和邓某某说没有路费,邓某某就去村里转了一圈假装去借钱,回来后给他俩多少钱其不清楚。木棍是自己准备的,炸药包是冯家旺准备的,每个炸药包用半卷炸药和一个雷管、一根导火线制成。

4、同案人宋某某供述

证实:1999年冬天将近过年的时候,其到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的矿山上打工,有天晚上其与冉某某、邓某某、冯家旺四个人经预谋后到该村一户人家去抢劫。四人从那户人家的后边绕道他家的侧门,其不记是踩住谁的肩膀先翻墙进到那户人家院内,把侧门打开,他们三个人也进到了院子内。那家屋门是虚掩着,记不清是谁把门弄开进去,进到屋内发现一个中年男子正在看电视,其先把那个人推倒在沙发上,冯家旺用棍子朝那个人左耳朵下面打了几棍,那人开始呼叫,冉某某和冯家旺就用随身带的胶带把那个人捆绑。我们四个人就进到屋内翻找东西,冉某某和邓某某进的主卧室,其与冯家旺进到一个屋,什么东西也没找到,冉某某和邓某某进也已经把屋内翻完了,说只找到一些首饰和两条烟,后其在一个木桶内发现有好多白银,就拿了二斤左右就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路上,邓某某分给其一个戒指,分给冯家旺也是些首饰。分手时因为我们没有路费,邓某某到别处转了一圈说是去给我们借路费,回来给去冯家旺一百七十元或者是二百五十元钱。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证实:1999年农历12月19日,其与妻子去县城赶集没回家,当天晚上家中遭到抢劫,其妻哥张某某被打成重伤,被抢走现金36000元,三副金项链30多克,三个金戒指20多克,三副金耳环10几克,5公斤多白银。第二天村民王某甲娃说朝洛宁县方向去的小路上有几十个简易爆炸装置,爆炸装置都是用半卷炸药和一个雷管、一截导火线制成。

6、证人黄某某证言

证实:听老乡谭家平和丁某某说,1999年在嵩县大章乡三人场村一户家被抢劫的事是其老乡“条娃子”和他姐夫冉某某等人作的案,当时他们带有刀子和木棒子,他们用棒子把那家的主人打残废了,抢走的有黄金、现金。

7、证人丁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