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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振犯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振,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振,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令乾,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振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振来到开封市金明西街集英花园小区东门里,将失主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奥迪Q7汽车的一个右后视镜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走,并在汽车后视镜处贴上写有“镜子,132***0191”字样的纸条,被告人王振将被盗的汽车后视镜片藏匿于附近隐蔽处。后罗某某拨打上述电话与其联系时,被告人王振以其要回汽车后视镜镜片索取钱财,被告人让罗某某向其汇款800元后并告知藏匿处,罗会军将被盗后视镜镜片找回。同日被告人王振来到开封市集英街龙城香榭里小区,将失主靳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英菲尼迪轿车二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0元)盗走,王振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找到一个后视镜镜片已发还失主靳某某;又将失主郏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揽胜极光轿车二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

2014年9月3日晚,被告人王振在郑州市银基王朝门口将失主金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奥迪Q7二个汽车后视镜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0元)盗走并藏匿,并留下其联系电话号码,经失主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王振告知其藏匿地点后,被失主找回,其中一个已损坏。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振在开封市郑开大道碧水蓝城小区,将失主陈某甲在该处停放的一辆凯迪拉克汽车两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盗走;将失主张某某在该处停放的一辆奔驰两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90元)盗走,王振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找到一个后视镜镜片已发还失主张某某;将失主李某某在该处停放的一辆宝马X5二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并藏匿,被告人并留下其联系电话号码,经失主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王振收取失主李某某汇款300元告知其藏匿地点后,被失主李某某找回;将失主孙某某在该处停放的一辆路虎发现者两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盗走并藏匿,被告人并留下其联系电话号码,经失主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王振收取失主孙某某两次汇款500元告知其藏匿地点后,被失主孙某某找回一个后视镜片;将失主陈某乙在该处停放的一辆丰田红杉汽车两个后视镜片(无法作价)盗走并藏匿,被告人并留下其联系电话号码,经失主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王振收取失主陈某乙汇款2000元告知其藏匿地点后,被失主陈某乙找回,另将在该处停放的一辆揽胜极光两个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振在郑州市丰台路将失主高某某在此处停放的一辆奔驰汽车二个后视镜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00元)盗走。在郑州市丰台路博瑞花园小区门口将失主梅某某在此处停放的一辆奥迪Q7汽车二个后视镜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0元)盗走并藏匿,并在车上留下电话号码,等失主与其联系时,被告人王振收取失主梅某某汇款1000元告知其藏匿地点后,被失主梅某某找回。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王振在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门前,将失主史某一辆保时捷汽车二个汽车后视镜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和失主贾某某一辆奥迪Q7二个汽车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0元)盗走并藏匿,后又来到开封市万胜路,在城市印象门口将失主杨某某的一辆奥迪A6L二个汽车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盗走并藏匿,并在车上留下电话号码,又到一品泉门口将失主黄某某停放的一辆奥迪A8(新车未上牌照)二个汽车后视镜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0元)盗走并藏匿,并在汽车上留下电话号码,又到开封市康平街汉庭快捷酒店门口将失主舒某停放的一辆奥迪Q7二个汽车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00元)盗走并藏匿,并在车上留下电话号码;被告人王振又来到郑州,在郑州市玉凤路沈庄附近将失主昌某某停放的一辆宝马X6二个汽车后视镜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0元)盗走。

被告人王振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将盗走的上述八辆汽车的十四个后视镜片找回,公安机关扣押追回的十四个后视镜片后已发还被盗的八名失主。

综上,被告人王振连续在开封、郑州两地多处盗窃十八辆汽车后视镜片共三十五个,除丰田红杉二个后视镜片无法作价外,经价格鉴定共计人民币76470元,非法索取五名失主款项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振的供述,证明其在开封、郑州连续多次盗走十八辆汽车后视镜片、粘贴其电话号码向车主索取钱财的经过。失主罗某某、靳某某、郏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孙某某、陈某乙、史某、贾某某、黄某某、舒某、昌某某、梅某某、高某某、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汽车后视镜镜片被盗并粘贴电话号码的情况;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曾经帮王振借过武某的银行卡短暂使用过的情况;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其朋友王某曾经借过其银行卡的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在碧水蓝城小区、东京国贸、汉庭酒店处停放汽车的后视镜片失窃案现场的客观情况,并从碧水蓝城后视镜失窃的一辆汽车上提取指纹一枚的情况;手印鉴定书,证明从碧水蓝城后视镜失窃的一辆汽车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王振的指纹是同一人所留的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十七辆汽车后视镜片三十三个经鉴定价值为76470元的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王振处扣押其盗窃的后视镜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及银行卡的情况;发还清单,证明部分被盗后视镜片现已发还给失主的情况;银行对账单,证明王振盗窃后视镜片后索取五名车主钱财的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证明被盗后视镜的十八辆车辆信息情况;现场指认录像及讯问被告人王振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视频光盘,证明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情况及讯问被告人的取证程序合法;结案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被抓获及此案侦破的经过;户籍证明和表现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