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95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原系开封县信用联社职工。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终字第195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原系开封县信用联社职工。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理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祥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