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仙礼、书记员高丙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因做生意赔了钱及盖房时欠些帐,之后,听村里人说危房改造可以得到补助,就找到其当村支书的哥哥被告人李某乙商量,让李某乙给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李某乙同意后,就着手以李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及李某甲的名义分两次伪造危房照片、危房改造申请手续,并代替他们签字、捺指印,骗领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6000元和16000元,李某乙均将钱取出后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帐。2014年11月6日,李某甲、李某乙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0日李某甲的家属将赃款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甲家改造后的情况及照片,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表和调查表,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建(修)房申请,尉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蔡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无前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甲积极全部退赃,且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