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8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亚斌(曾用名杨亚彬),男,1989年1月28日,汉族。曾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亚斌以能帮助被害人办理大额度信用卡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吉某某108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500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48000元及20000元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消费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33637元;以迅速提高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114799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1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9980元;以办理驾驶证不需要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9000元;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64000元;以帮忙要账取得被害人史某某、凌某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史某某35000元,骗取被害人凌某某80000元。以上总计640216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账户明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亚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杨亚斌予以处罚。 被告人杨亚斌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诈骗吉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的事实属实,其与其他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杨亚斌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7号楼1单元1XXX房间,成立了河南晟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注册)。后杨亚斌利用QQ聊天工具与他人结识,杨亚斌虚构帮助被害人办理大额度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吉某某、卢某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25216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亚斌虚构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的事实,以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10800元、卢某50000元、郭某某10000元,王某甲148000元及20000元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消费卡,孙某某3363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吉某某陈述,2013年8月14日,其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河南晟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杨亚斌,杨亚斌称可以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其提出办一张20-30万的信用卡,杨亚斌称可以办理单需要费用。当天17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6号楼2单元2XXX室,其见到杨亚斌并交给他11000元人民币办卡费用和相关资料。8月15日,其通过网上银行又给杨亚斌的交通银行账户汇款1000元。但之后杨亚斌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直到2013年12月28日,其在杨亚斌的公司时找到他,在其要求下,杨亚斌给其写了收据和保证书。2014年1月28日左右,杨亚斌给其汇款1200元,尚欠10800元一直未给。被告人杨亚斌收到12000元及承诺还款的事实有被害人吉某某向侦查机关出具的收据和保证书予以证实。 2.被害人卢某陈述证实了杨亚斌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收取费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亚斌收到其50000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收据、账户明细予以证实。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了其被杨亚斌骗取10000元,王某甲陈述证实了其被杨亚斌骗取148000元及20000元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消费卡的事实,且被害人王某甲提供的账户明细、收条证实了杨亚斌收取款项的事实。孙某某陈述及银行卡刷卡记录、借款合同证实了被杨亚斌骗取33637元的事实,其同时提供了与杨亚斌的聊天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在金水区曼哈顿6号楼2单元2XXX室扣押了电脑主机一台。 4.被告人杨亚斌供述,2013年7、8月份,其通过QQ认识了王某丙,在聊天时得知其王某丙能办理大额信用卡业务,但要按信用额度12%收取费用。8、9月份,吉某某找其办理能透支大额的信用卡,其承诺能办并收取了吉某某12000元手续费,后其还给了吉某某2000余元。后因王某丙称年底不能办理,其将该款偿还了个人债务。后其以同样方式收取了郭某某10000元办理大额信用卡,但其将该款用于个人公司周转。其同时供述收到了卢某50000元、王某甲148000元及20000元东方魅力娱乐会所消费卡,孙某某3万多元用于购买设备拍摄微电影,并将购买的物品存放在金水区曼哈顿6号楼2单元2XXX室。其供述同时证明其没有见过王某丙,仅仅通过QQ联系,其本人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大额信用卡。 二、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杨亚斌虚构提高信用额度的事实,以收取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0000元,张某114799元,田某某15000元,王某乙29980元、许某某6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3年7月份,其在网上认识了杨亚斌,聊天时杨亚斌自称是河南晟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注册)总经理,其到该公司参观后相信了杨亚斌,后杨亚斌称可以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后其将其的中国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给了杨亚斌,后杨亚斌开始从两张卡中透支消费后再还款。之后共透支114799元未偿还,杨亚斌称没有钱一直未还给其并失去联系。其同时陈述经其介绍,田某某、王某乙也将银行卡交给了杨亚斌用于提升额度。被害人田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许某某陈述证实了被杨亚斌骗取15000元、29980、20000元、64000元的事实,且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田某某提供的消费凭证、电子账单证实了杨亚斌使用其银行卡消费的事实。 2.被告人杨亚斌在侦查阶段对其以支付高息向李某某,张某,田某某、王某乙、许某某借钱的事实予以供述。 三、被告人杨亚斌虚构办理驾驶证不需要考试的事实,以收取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实杨亚斌缴纳费用不用考试即可以取得驾驶证,后在金水区曼哈顿广场骗取其人民币9000元。后杨亚斌以种种理由推辞直至失去联系。经被害人程某某辨认,被告人杨亚斌即为实施诈骗的男子。 2.被告人杨亚斌在侦查阶段对收取程某某人民币9000元办理驾驶证的事实予以供述,与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 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其曾到河南晟迪文化传播公司上班。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有模特前来应试,也有人来递交微型剧本,但直到其离开公司也没有开工拍摄。 2.证人冉某某、王某丁证言证实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6号楼2单元2XXX室内只有座椅、板凳、电脑及衣柜等物品。 3.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杨亚斌账户明细证实了银行卡存取款的事实。 4.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在该局查询到河南晟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通过搜索郑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没有发现王某丙。该份证据证明了杨亚斌虚构王某丙的事实。 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2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社区7号楼1单元1XXX房间将被告人杨亚斌抓获。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亚斌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亚斌犯诈骗罪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