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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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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因诈骗于2010年3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诈骗于2011年6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1000元;因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因诈骗于2010年3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诈骗于2011年6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1000元;因诈骗于2012年5月31日被邓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诈骗于2012年12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诈骗于2013年3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因诈骗于2014年12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诈骗于2015年5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7组村民赵某某家中,以赵某某在外地务工的儿子给其邮寄的冰箱、洗衣机在新野县城为由将赵某某骗至新野县城,后以办理取货手续为名欲骗取赵某某钱财未果,便于当日上午11时许又返回赵某某家中,将其家中的12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任某某、任某甲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劳字(2012)第01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有多次诈骗违法劣迹,此次欲行诈骗无果后即入室盗窃,主观恶性较深,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何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