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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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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少林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少林,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少林,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2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少林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崔曹村一组土地75余亩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2014年10月22日金桥社区将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转入身为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黄少林在中原银行的个人帐户内。自2014年11月11日起,黄少林利用保管该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该款中的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为他人偿还债务10万元,借给村民韩某某89万元,自己消费1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少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少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崔曹村一组土地75余亩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2014年10月22日商丘市梁园区金桥社区将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转入身为梁园区金桥社区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黄少林在中原银行的个人帐户内。自2014年11月11日起,被告人黄少林利用保管该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该款中的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为他人偿还债务10万元,借给村民韩某某89万元,自己消费1万元。庭前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黄少林供述、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任职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黄少林能坦白认罪,系初犯。被告人黄少林及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还赃款,本院予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少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少林的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先行羁押1个月零2天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献忠

审 判 员  蒋建平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