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豫NT1919号二轮摩托车,沿商丘市梁园区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复街东200米处时,与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秦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95mg/100ml。 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110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诊断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秦小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申道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