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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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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婷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婷,女,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犯贪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婷,女,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霖一、陈杰,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婷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婷及其辩护人卢霖一、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文婷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浉河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过程中,采取在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中刘德珍、尹代芬等人名下虚增养老金发放金额,然后在发放计划表上转移到王文婷掌握的刘某甲、张某甲等19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分行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6072644.84元,上述公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现方式转入到王文婷、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购买房产、汽车和银行理财产品。案发后,王文婷、李某共退回赃款245.398741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夏某某、胡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文婷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6072644.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文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文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没有排除其构成轻罪的合理怀疑;王文婷为他人代管的养老金171940.77元应当扣除;王文婷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积极退赃、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请求对王文婷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文婷利用担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发放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浉河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过程中,采取在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表中刘德珍、尹代芬等人名下虚增养老金发放金额,然后在发放计划表上转移到王文婷掌握的刘某甲、张某甲等19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分行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6072644.84元,上述公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取现方式转入到王文婷及其丈夫李某的银行账户后,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购买房产、汽车和银行理财产品。2014年2月27日,王文婷到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文婷、李某共退回赃款2453987.4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关于王文婷贪污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王文婷因套取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金,于2014年2月26日主动向其单位负责人交待,并由其单位于2014年2月27日送交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王文婷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套取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金的犯罪手段,并供述了部分套取养老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二)相关鉴定意见

信阳豫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诚司会鉴字(2014)第3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结论: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王文婷贪污养老保险金合计6072644.84元,其中:1、通过虚增手段,侵占养老保险金6051563.33元;2、通过掌握他人银行卡侵占他人工资(养老金)21081.51元。

(三)相关书证

1、信阳市公安局五里墩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文婷户籍证明,证实了王文婷的户籍身份情况。

2.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成立于2006年7月,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3、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王文婷任职证明证实:王文婷,现年34岁,本科文化,干部,系信阳市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在编正式工作人员,1999年9月参加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4、浉河区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由于案发单位未对王文婷等人的任职行文,因此关于王文婷的任职证明材料只有侦查卷宗第92页的证明材料证实。

5、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2月25日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我擅自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两个月从养老保险待遇核实系统里用李某丁的审核系统进入程序,对6名退休死亡人员补发数月工资,然后用孟某某的复核系统进入程序,对工资进行复核。当时由于抱着侥幸心里,满足自己的私欲,才犯下如此大的错误,然后在发放养老金的时候,把多发的养老金转存出来,打在一个事先办好的工资卡上。由于我当时害怕被发现,所以卡上的钱也一直没有取出来用,现在已经把所有多领的养老金全部退回共计88353.68元。

6、被告人王文婷于2014年2月27日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每个月发放养老金的时候,我都会把多发的养老金从每个多发人的头上转存出来,然后把它打在以前我在08、09年为退休职工办过很多银行卡,当时有些银行卡因为重复办理了,所以存放了很多卡在我手里。我就在这中间拿3、4张,用于这些多发养老金的资金转向,每个月把多发的养老金分别打在这4张卡上,具体打了多少次、多少钱,我现在也不清楚。我大约觉得应该有百来万吧。具体金额我也说不清楚,现在我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我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把问题查清楚,并且把多领的养老金如数偿还。

7、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管科工作人员孟某某提供表记载:2013年12月-2014年1月,以刘某丁等人的名义虚增并套取的养老金共计88353.68元。

8、浉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4年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待遇核定环节处理2014年2月份公务过程中发现刘某戊等人在业务回退过程中待遇补发办理有异常,于是向中心进行了汇报,引起了中心的高度重视,中心迅速组织了人员进行全面核查,据待遇核定环节人员回忆,对这几笔业务没有印象,于是中心又组织人员进行仔细逐一核对,并及时向市中心领导进行了汇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