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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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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324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324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焱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1时10分,在新野县新甸铺镇至五星公路五星镇宋湾桥头处,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鄂FDE839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因操作不当闯入公路南边宋某某家房屋内,造成车辆及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喻某某方与宋某某方以5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禁止被告人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何 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