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30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冬,被告人方某某在位于新野县五星镇方营村7组自家的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种子,至案发,被告人方某某所种植的罂粟种子已开花,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35株。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照片、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新野县公安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系年近75周岁的老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审 判 员 鲁小明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