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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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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63号 李某某: 你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改判你两项罪名不能成立为由,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刑申字第00063号

李某某:

你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改判你两项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刘宗、张志雄、吴判判、袁博五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天然气加气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系共同犯罪;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查明你的犯罪事实清楚,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现你提起申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